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与公共汽车营运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和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含广告收入)按照收入比例分摊总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净值为负值的,直接将其他业务支出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二条 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公共汽车营运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损毁、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罚息、被没收的财物;
(五)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九)与公共汽车营运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十)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十一)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十二)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公共汽车营运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核算;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有专项用途但不能直接冲减该项费用的,或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直接营运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审核;没有相关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五条 总营运车辆数,指企业全年用于营运业务的全部公共汽车车辆数,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中已投入营运的车辆数为准,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入的车辆。新购和调入的营运车辆,自投入营运之日起开始计算;报废和调出他用的营运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并按同期使用月份加权平均计算报告期平均车辆数,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