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活动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并适度从紧。
第四条 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及营运企业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没有正式营运的,成本监审时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本省一定范围内已正式营运的其他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同类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 ,指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实际发生、与营运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各种燃料、备品配件、轮胎消耗费、动力照明费用、折旧费、修理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车辆牌照检验费、线路费、车船使用税、站场维护费、事故损失费、劳务费、点钞费、IC卡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直接营运费用等。
第七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车辆费用、宣传费、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劳务费、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其它管理费用等。
财务费用,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筹集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第八条 职工薪酬,是指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