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中西医结合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1〕008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综合医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中西医结合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和单位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中西医结合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沪府发〔2010〕22号)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基本原则及推进中西医结合工作发展的具体任务要求,特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中西医结合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西医结合医学是我国独有的一门新兴学科,其基础研究的理念和方法以及临床诊疗的思路和模式,汲取、集成了中医药学宏观整体和西医药学微观局部的特色优势,取长补短,相辅相成,是我国原创的新医药学。大量的医学实践和科学研究证明,中西医结合防治疾病的效果优于单纯西医药或单纯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作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推动中医药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我国卫生工作的一大优势,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中肩负着重要使命。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制定了继承发展传统中医学,促进中西医团结合作、优势互补的方针政策,开展了西医学习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研究,产生了“中西医结合”的概念,并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医学学科,与中医、西医并列为我国医学界的三支力量和队伍。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明确规定,“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同年11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门发布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将“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之一。同年4月,《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原则;同时,“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