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震中位于邻近地区波及本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市政府是处置辖区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区县政府是处置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二、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各级别事件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条件相同。
1、特别重大(Ⅰ级)地震灾害
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Ⅱ级)地震灾害
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Ⅲ级)地震灾害
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Ⅳ级)地震灾害
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二)应急响应
1、地震应急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市政府按时限要求立即报告省政府,同时直接上报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我市启动I级应急响应,配合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提升为市长任总指挥。
(1)启动程序
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总指挥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我市地震应急I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我市地震应急I级响应。
③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与地震相关的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应急部署
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其职责配合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②部署非灾区区县支援灾区。
③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
(3)现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