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普及健康教育和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减少因药物、机械、交通等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致残的发生率,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把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关口,建立育龄青年婚前免费体检制度,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
4.制定和完善市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中心和市假肢站、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和康复技术标准,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教育
1.贯彻落实《
残疾人教育条例》,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
2.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要建一所符合办学要求的特殊教育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区)要开办特教班;坚持和完善市特校招收视力、听力残疾学生为主,县(市、区)招收智力残疾学生为主的分类办学格局。
3.在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机构扩大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数量,市特校等条件较好的特教学校开办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班,扩大招生规模。
4.对义务教育阶段和就读于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就读于高中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提供500元学费补助,就读于大专及以上院校的残疾学生以及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提供1000元学费补助。
(三)就业
1.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基地、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2.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和政府在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制度。加大征收力度,实行地税征收,实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