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实施“爱心保险”工程,为全市70周岁以下除精神残疾外的持证残疾人提供疾病身故保险、意外身故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三种形式的保险。
4.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将精神病医院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医疗定点单位。
(三)社会福利
1.逐步建立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残疾人居家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制度。
2.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3.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支持对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4.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管道燃气、水表、电表、闭路电视、数字电视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应优先安装并免收安装费。
5.成立三明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鼓励社会捐赠,慈善总会等组织要积极募集资金,更多地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康复
1.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县级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进一步加强康复科建设,充实人员,配齐设施。指导社区和家庭开展训练,提供知识普及、心理疏导、咨询和转介等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配备康复员和康复训练器械,对残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
2.建立市低视力康复机构,形成医院眼科、盲校低视力班、定点眼镜店和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减免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费用;发挥市假肢站的康复服务功能,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诊疗服务;开展精神病患者日间照料、托养、工(农)疗、娱疗等多种形式康复服务,逐步扩大精神病患者服药补贴和住院补助对象。对残疾儿童实施有效的早期干预,对在经卫生部门、残联确认的康复机构进行抢救性康复医疗、训练的贫困残疾儿童给予减免或补助,逐步实现残疾儿童免费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