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社会救助
1.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把一户多残、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三类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以人为单位直接纳入低保。
2.提高对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对现有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在原有低保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增发低保金;对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困难救助金;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城市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救助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临时救助等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3.低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4.多渠道筹集资金,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与危房户纳入市“造福工程”盘子,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将城市低收入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实物配租。
(二)社会保险
1.将残疾人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并组织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补贴政策。
2.按县(市、区)筹资标准,由各级政府承担城镇低保、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承担持证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