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相关政策。
4.加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四)扶贫
1.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把残疾人脱贫致富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整体扶贫开发扶持范围,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2.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举办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坚持以直接扶贫为主,因地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和扶贫项目,带动残疾人脱贫。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收入。
3.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完善残疾人小额扶贫贷款政策,对国家残疾人扶贫贷款、省级专项扶贫配套资金,各级财政要按资金配套比例要求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五)托养服务
1.建立以市本级和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
2.办好市本级和县(市、区)残疾人“福乐家园”,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购买残疾人公共服务办法,对残疾人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和各项居家服务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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