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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五、建设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体系
  (一)大力开展水体生态保护和修复。以水环境容量和承载力为基础,按照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和污染物限排总量的控制要求,综合运用工程、技术和生态方法,对水体污染较为严重的江河流域和平原河网地区以及水质为Ⅳ、Ⅴ类和劣Ⅴ类的重点水(环境)功能区,实施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加强对钱塘江、瓯江、太湖等主要流域源头地区以及饮用水源、战略性水源、地下水水源的保护,实施主要供水水库水源安全保障工程。在杭嘉湖、萧绍宁、温黄、温瑞等重点平原地区实施河道生态化整治,开展甬江、鳌江生态修复试点,实施瓯江干流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深入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到2015年,全省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加强沿海滩涂、重点港湾与重点海域生态修复,重点实施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和乐清湾等生态修复工程,启动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工程。
  (二)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制定实施《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促进生物多样性和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监管,提升其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完善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及早期预警体系,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确保珍稀物种及其生境安全。在全省海域和淡水流域建设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放流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严格控制入海排污总量,加大陆源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海洋生物资源和重要港湾、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构建蓝色生态屏障。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制订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污染土壤修复使用标准,建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数据库,加强对污染耕地、污染场地、废弃矿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修复和对已搬迁污染企业原址开发利用的监管,建设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到2015年,完成台州市土壤污染修复控制项目,建成典型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治理和修复。
  (四)加强森林生态建设与水土保持。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着力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继续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到2012年,全省重点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比例达40%左右,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实施坡耕地和经济林地水土流失规模治理,大力推进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泥石流灾害防治。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重点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及复垦、复绿和景观修复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及时评估矿山生态修复成效。到2012年,全省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2%,2015年达到95%。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推进绿色通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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