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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二)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落实监控工作人员、经费和场地、设备。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和巡检,充分发挥设施效用。加快实施监控平台升级改造和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监控站点联网,加快形成完整的污染源监控和管理网络,提高实时监控能力。深入研究和挖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预警功能,建设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全方位联合预警体系。建立固废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到2012年,初步形成主要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监控体系。到2015年,初步形成污染源立体自动监控体系。
  (三)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体系。开展“放心放射源”、“和谐绿色电磁”、“常备核应急与辐射”活动,强化核与辐射安全评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在各县(市、区)设立陆地辐射省控点,在各设区市设立电磁环境质量省控点,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在线监控与预警网络,加强对核电基地、核电厂流出物的监督、监测。充分发挥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监测重点实验室作用,大力发展辐射防护产业。到2012年,建成核事故场外应急、辐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成秦山核电基地放射性流出物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完成放射性矿污染综合整治。到2015年,建成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三门核应急指挥中心、三门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连续监测系统和流出物监督监测系统、福建宁德核电厂外围浙江境内环境辐射连续监测系统。
  (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和灾害预警体系。加强气象、海洋环境、地质灾害和生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系统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15年,基本建成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灾害预警防控体系。加快推进大气成分、酸雨等专业气象观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建成比较完整的气象大气环境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健全小流域山洪与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到2015年,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浙南、浙北海洋环境应急监测中心,建成布局合理的全省海洋生态环境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站网,监测预警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开展典型生态系统跟踪监测试点,提升生物(生态)监测能力,加强生态系统预警监测。
  (五)加强环境常规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加强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研究和自动监测数据量值溯源研究,提高监测实验室监测分析综合能力。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人、财、物保障,夯实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到2015年,全省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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