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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六、建设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体系
  (一)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案件移送、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监察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保队伍建设,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开发建设项目和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重点加强基层环保监察执法力量建设,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加强保障。到2015年,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验收。
  (二)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强化环境应急资金、装备、人力、技术保障,加强部门应急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库,加强环境应急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加强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建设,提高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各级环境监测实验室要提升装备水平,加强对生物藻种、毒素和油污的监测鉴定。重点海港和内河港口逐步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船。到2015年,依托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环境应急监测装备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加快完善环境应急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有效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到2012年,市、县(市、区)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全面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加强环境应急演习演练。
  七、建设环境信息保障体系
  (一)完善环境信息基础保障体系。实施《浙江省数字环保信息化规划》,依托省政府内网,建立环境信息化运维管控体系和环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组织和标准制度,确保信息网络规范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到2012年,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化应用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安全管理标准。
  (二)整合提升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监测自动化、传输网络化、管理数字化的要求,强化数据集成,形成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环境管理“三位一体”的信息化管控体系。到2012年,基本建成省、市两级环境信息数据中心和环境信息交换体系,实现重点污染源“一厂一档、动态管理”。大力整合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气象等相关领域的监测观测数据,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观测网络的信息共享,构建全省生态环境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发布系统。到2015年,开发完成基于地理信息系统、信息高度集成的环境质量监测管理、污染源管理、生态保护管理、核安全与辐射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等业务系统,建立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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