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孤儿、残疾人、麻风病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给予帮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优先资助其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对尚未达到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比较贫困的农民,各地要多渠道采取措施,帮助其参加合作医疗。
三、补偿办法
继续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不断扩大受益面,积极提高新农合的受益率和保障水平。
(一)住院补偿。2011年,住院报销封顶线(含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限额)要达到8万元。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70%,在县级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60%,在县外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45%。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调整为200元、500元、800元。对五保户实行住院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凡在本市内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参合精神病人,其治疗精神病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按县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二)门诊补偿。门诊统筹资金可按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20%进行预算,门诊统筹资金与大病统筹资金合为一个会计科目。门诊统筹以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每次门诊补偿比例应达到门诊费用的30%以上,单次补偿限额,村卫生站可为5-8元,镇卫生院可为10-15元,每人年补偿封顶线由各地根据基金情况具体确定。封顶线可以按家庭参合人员计算并统一使用。门诊补偿范围限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之内,村卫生站按村医用药规定执行,并规定最大处方限额。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并与开展门诊补偿服务的诊疗机构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实行门诊支付方式总额预付制,确保门诊补偿业务正常开展。
(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经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确认,参合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特殊病种费用纳入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
根据《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粤卫办〔2008〕101号)和《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肇发〔2009〕21号)要求,我市2011年度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的特殊病种包括: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焦虑性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中风后遗症、癫痫经常性发作、肾病综合症、重度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痴呆症、高血压病(II期以上)、糖尿病、儿童残疾性疾病(小儿脑瘫、聋哑、弱智、孤独症),共16种。各统筹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本地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特殊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