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所使用的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同时,必须符合《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及《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相关规定,规定可报销以外的费用不予报销。对儿童残疾性疾病(小儿脑瘫、聋哑、弱智、孤独症)门诊补偿只限于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非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应从门诊费用总额中剔除。门诊处方及药品使用量要严格按慢性病门诊诊疗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起付线为年累计5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30%。对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焦虑性神经症、精神发育迟滞)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大额门诊费用年补偿封顶线为1万元。大额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限额纳入住院补偿封顶限额内计算。
(四)白内障手术补偿。白内障患者进行门诊或住院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侧患眼一次性补助500元。
(五)住院分娩补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顺产者,定额补助400元,难产、剖腹产的按住院补偿方案办理。
(六)预防接种第二类疫苗补偿。将狂犬病疫苗、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水痘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即HIB疫苗)和甲肝疫苗的接种费用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补偿比例为30%。
(七)继续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政策。一是实行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纳入中医药服务门诊补偿的病种为上肢骨折和下肢骨折,凡采用中医药治疗的非手术病人每例补偿200元。二是参合患者住院的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20%(含20%)以上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八)大病救助。按照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根据省的工作要求及市的指导意见,及时制定本地2011年度补偿方案。各地补偿方案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四、工作要求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市2009-2011年重点抓好的五项医改任务之一。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克服困难,加强管理,推进改革进程,力保新农合工作顺利实现医改提出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