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预警解除
省气象、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在对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报信息做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各类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由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做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通报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应急响应分级
旅游突发事件按旅游者的伤亡程度与受困人数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重大(Ⅰ级):指一次造成100名以上旅游者重伤或30名以上旅游者被困,或者30名以上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100名以上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30名以上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2重大(Ⅱ级):指一次造成50至100名旅游者重伤或10至30名旅游者被困,或者10至30名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50至100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造成l0至30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3较大(Ⅲ级):指一次造成10至49名旅游者重伤或3至9名旅游者被困,或者3至9名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l0至49名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3至9名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1.4一般(Ⅳ级):指一次造成10名以下旅游者重伤或3名以下旅游者被困,或者造成3名以下旅游者死亡;或一次造成10名以下旅游者严重食物中毒或者3名以下旅游者中毒死亡的旅游突发事件。
4.2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置
4.2.1事件信息速报
(1)突发事件发生后,旅行社领队、导游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2)各市、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旅游者被困、伤亡报告后,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3)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掌握核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
(4)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接待旅行社及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生的详情报告省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并及时通报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
(5)发生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后,除首次报告外,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6)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市、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构建统一规范的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网络平台,确保各市、县(市、区)、各专项工作机构之间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4.2.2先期处置
事发旅游团队和单位要在事发后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可向上级旅游应急机构请求支援。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封锁事发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对旅游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清理旅游突发事件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