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以及赔偿、抚慰、抚恤、理赔等工作;涉外、港澳及涉台伤亡人员及家属的联络、抚恤、赔偿工作。
2.5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安全管理、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公共关系、公共管理、心理干预等专业部门专家组成。负责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旅游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应急职责
各旅游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营业务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风险成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制订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重点景区景点要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2.7市、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各市、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信息监测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市、县(市、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监测体系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了解掌握旅游团队相关旅游信息,加强监测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监测信息。
3.2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级,依次分别用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橙色(劝告不要前往)、黄色(提示注意事项)和蓝色(提供相关信息)表示。
3.3预警信息系统
3.3.1接警
省、市、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值班电话。
3.3.2预警信息通报
省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4预警信息处理
3.4.1接警处理
市、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报警信息上报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报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4.2预警信息处理
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省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组织专家组,结合预警地区的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3.5预警发布
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市、县(市、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报警信息、接收到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专家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及时提请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由省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危险程度,发布旅游预警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