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桥梁、隧道专名采词要求。桥梁的专名采词应优先选用所在地的地理名称作专名,强化地名的指位功能(一般以所跨越的河流、道路,以及桥梁所在区域名称采词);跨越同一道路或同一河流的多座桥梁,专名采词尽量用系列化命名方式构词,强化地名的指位性;应注重区域文化内涵的发掘,强化地名指位性的同时,突出区块自然或人文特征。
隧道专名采词应与其地理位置相一致,避免使用含义模糊和指位不明的专名。可以用隧道所在地的山岭、山体、水域名称采词;可以用隧道所连接的两端道路名称组合成语词;可以用所在的道路名称采词;可以用隧道所在地的区块名称或隧道所通往的区域名称采词。
(4)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与其主地名在地缘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保持二者在地理指位上的一致性。
派生名称的基本结构模式为:“主地名+派生词+派生名称所指称地理实体的类属通名”。其中派生词可以有,也可忽略,但其余两项必须有。
借用现已消失不用的古旧地名时,应遵循与古旧地名基本同指(同地)、不错位(方位)、不乱序的原则,以保持新、旧地名指位的有序。
五、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规划、登记注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二)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自然地理实体类(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水道、沙漠、地形区等)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名称:行政区域按照《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市、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由国务院批准发布;乡(镇)行政区划名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街道办事处名称参照乡镇名称管理)。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非行政区域中的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等名称,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非行政区域中的油田、矿山、盐场、农场、林场、牧场、渔点名称,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民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