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政发[2010]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年十一月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我区城乡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销名活动,推进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满足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0]24号])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地名是指《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地名,包括:
(一)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
(二)机场、铁路站(线)名称;
(三)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水道、沙漠、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城市(镇)内的街、路、巷、桥梁名称;
(五)自然村、集镇名称;
(六)城市内的居民区、住宅区(含住宅区内道路)名称;
(七)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经济区、村庄名称;
(八)油田、矿山、盐场、农场、林场、牧场、渔点名称;
(九)水库、灌渠、河堤、水闸、渡口、发电厂(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水电设施名称;
(十)公路、桥梁、隧道名称;公交汽车站 (点)、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
(十一)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广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纪念地以及著名的寺庙、拱北名称;
(十二)商贸大厦、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综合性写字楼等大型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十三)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十四)门牌号码。
二、地名命名
地名命名应当符合“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展示特色、易找好记、雅俗共赏”的要求。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