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用以命名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用以命名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物。“城”的命名要从严掌握。
(6)广场:用以命名一般供城中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借用此通名命名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须兼具 3个条件:①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达6万平方米以上;②具有0.3万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③在通名前一般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XX商务广场”、“X X娱乐广场”、 “X X假日广场”等。
4.桥梁、隧道通名。
(1)大桥:用以命名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00米,小于500米的为大桥。
(2)桥:用以命名达不到上述标准,用于公路或跨河的桥梁。
(3)立交桥:用以命名互通的立体交叉的公路桥梁或公路与公路、公路与铁路互相跨越的桥梁。
(4)人行(过街)天桥:用以命名横跨城市道路上空,且专供行人通行的桥。
(5)隧道:公路、铁路从地下穿越山岭、河道的人工构造物。
(二)地名专名采词规范。
1.地名专名采词原则。地名专名采词应遵守标准化、规划化、层次化、系列化的要求,反映当地自然和人文特征,体现时代气息;应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民族尊严,尊重历史,兼顾习惯,突出特色,方便使用;应突出地名的指位性这一基本属性,便利人们的使用;应展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性;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专名,以维护中华民族的主权归属和民族尊严;不使用生僻字、含义低俗、晦涩以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词。
2.地名专名采词要求。
(1)道路专名采词要求。道路专名应体现地域文化内涵、人文属性以及区域经济特色,彰显城市个性,尽量避免与其他城市雷同与重复;突出指位功能与道路走向,方便使用是道路地名专名采词应优先关注的重要内容;主、次干道路,不以纯数序地名的方式命名;除历史遗留的人名作路名外,新道路名一般不用人名,也不以企业、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行政机关名称命名。
(2)住宅区、建筑物专名采词要求。应严格遵守有关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专名采词必须词义健康,且需注意语词的谐音与当地方言的发音,避免产生歧义;专名采词应不夸大、不使用与当地不相称的名称,如“中华”、“中国”、“国际”、“世界”、“神州”等词语一般不用做建筑物 (群)命名;专名中不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也不在专名中夹带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言简意赅,专名字数应控制在5个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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