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与城乡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以上名称、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广场名称不得重名;
  (五)同一城市内的各种大中型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
  (六)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在街、巷名称命名;
  (七)各专业部门管理的台、站、港、场、桥梁、渡口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统一;
  (八)地名用字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产生歧义的字。
  三、地名更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字义庸俗的,以及其他违法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当确定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地名。
  四、地名应用规范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一)地名通名应用规范。
  地名通名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在同类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义。地名命名、更名时,通名应与其所反映的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层次相符合,符合当地习惯;性质界定应准确、规模确定应量化、层次疏理应清晰;通名的使用应不疏漏、不重叠、不单独使用;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间;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批准或核准,擅自使用的通名,应予以纠正和规范。
  各类地名通名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道路通名。市区道路通名分为三个层次:
  (1)大道(对应主干路):道路规划红线宽度50米以上。
  (2)路、街(对应次干路):道路规划红线宽10米以上50米以下,东西走向为路,南北走向为街。长度在4000米以上的道路,在“路”前用方位词分成东(南)、西(北)两段,或分为东(南)、中、西(北)三段,方位词应出现在专名和通名之间,如X X东(南)路(街)、 XX中路(街)、XX西(北)路(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