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甘卫疾控函〔2010〕55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根据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疾控处。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根据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一、适用范围
受种者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有关的调查诊断。
二、组织机构
(一)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由县级、市(州)和省级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实施。同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办公室,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及其他日常事务
(二)省级、市(州)级和县级应建立本级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免疫规划、实验室检验等学科的专家组成,原则上每一学科的专家2-5名,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科种类和专家数量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