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技术标准、智力资源、互联网技术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大力支持安全产业发展,培育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咨询等安全产业,推动安全经济发展,系统提升安全水平。
33. 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各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建设,支持公共安全隐患治理,对危化行业企业安装自动控制装备、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等给予补贴。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发生事故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34. 完善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
35.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的规定,对工伤事故死亡职工,及时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36. 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建设施工行业实行的意外伤害保险、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试行的安全责任保险也要按上述原则执行。
37.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依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8.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市及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加大规划的实施力度,确保规划的重点项目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