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计划安排张贴在明显位置,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 强化企业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实行严格考核,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车间主任、调度员、班组长、工段长等基层管理人员和现场带班人员要参加由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指挥能力。坚持农民工安全培训常态化。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未对高危行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6. 严格企业用工管理。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坚决杜绝私拉滥招用工人员的违法行为,因私拉滥招用工人员导致事故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使用外协队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使用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外协队伍。外协队伍未备案或企业未与外协队伍签订协议,或签订的协议未载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外协队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防护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发生事故,用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7. 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向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要采取改进工程技术、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强化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预防职业病的产生,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8.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