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
15.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整合关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消防、道路交通、锅炉压力容器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16. 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7. 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18.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冶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竣工验收评价和验收审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等城建、交通、铁路、水利建设项目,须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充分的安全论证后方准许立项施工。凡未取得安全许可、开工许可、“三同时”审查验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投产使用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和投产使用;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1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定实施计划,在井下非煤矿山推行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公安、交通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推行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海洋渔业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大型尾矿库推行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在存在能量危险有害物质可能失控的装置设施和场所推行安装连锁自控技术,特别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配置独立于自动化控制系统之外的紧急泄放、紧急停车系统,在重大危险源推行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在规定时间内未安装的,依法停产、停业整顿。质监、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大型起重机械推行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