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培训实效。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贷款、开业指导等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后续服务质量。
(四)建立创业服务体系。
1.提供创业资金保障。设立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人群从事创业活动。
2.推进项目带动创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带动创业、扩大就业的具体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就业。开发和提供适合劳动者创业的产业项目,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
3.加强创业指导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就业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开展“创业街道(乡镇)”建设,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创业指导、创业扶持政策咨询和后续服务,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4.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市级特色工业园区、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现有的项目、场地或其他设施和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以及创业项目的孵化和生产经营基地。力争到2012年建成50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区县(自治县)建成1个区县(自治县)级创业孵化基地,使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总数达到100个左右,创业孵化企业达到3000户以上,构建市、区县(自治县)二级创业孵化体系。市财政对市级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5.设置专门服务平台。要建立监督、评估考核体系,指导和监督创业培训计划的实施及对培训质量的评估和跟踪。组织开展创业项目的开发、征集、评估、论证、推介等工作。组织创业师资队伍,指导创业者完成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解难答疑、政策咨询等工作,提高创业者的创业成功率。开展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受理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等融资服务。成立重庆市大学生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对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建立创业工作考核体系。
1.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要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培训、改善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2.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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