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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各区县(自治县)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科学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在2010年11月启动创建工作。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实现创业主体多元化、创业形式多样化、创业服务系统化。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1.放宽准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2.放宽登记条件。建立工商登记“绿色通道”,除了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对出资数额不予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满足最低出资额即可登记,除1人有限公司外,依法允许其注册资本2年或5年内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七类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件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1+3”模式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并给予财政、税收、融资担保、行政规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3.放宽经营场地限制。允许创业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由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4.强化创业保护。要为创业者提供优良的创业环境,不得干预创业者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创业者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考核、评比、捐赠等活动,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业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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