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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经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希望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只有在引渡请求所针对的行为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同意引渡:
  (一)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罚;
  (二)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 6个月。
  二、为本条目的,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
  (一)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二)应当考虑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行为的整体,而不必顾及双方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多项根据双方法律均应受到处罚的犯罪,但其中某些犯罪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将会针对至少一项可引渡的犯罪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即可以针对上述所有犯罪同意引渡。
  四、如果请求引渡系针对违反税收、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财税方面的法律的犯罪,不得以被请求方法律未征收同类的税收或者关税,或者未包括和请求方法律中相同的税收、关税或者外汇管制的规定为理由拒绝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根据本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民族、出身、政治见解、性别或者身份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可能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三)根据被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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