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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引渡条约

  (四)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被赦免等原因,已经不能被追诉或者不能被执行刑罚;
  (五)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最终裁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六)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除非请求方保证在引渡后,被请求引渡人有权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国内法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情况,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考虑。

第五条
国民不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不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件提交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国内法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三、对被请求引渡人国籍的认定应当以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时的国籍为准。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请求方应当提交引渡请求书。引渡请求书应当包括: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的号码、职业、可能的所在地点,所掌握的有关该人外表的描述及其照片和指纹,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和查找该人的信息;
  (三)犯罪事实的简要说明,包括犯罪时间、地点、行为和结果的说明;
  (四)有关定罪和对该犯罪可判处刑罚的法律条文,以及有关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的时效的法律条文。
  二、旨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或者其他与逮捕证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
  三、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应当附有可执行的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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