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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评价方法

对《核心原则》实施状况的初步评价



  19.对各国遵守《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评价是整个实施过程的起点,但评价本身不是最终目的,只是达到目的方法。评价将使监管当局(有时使政府)在必要时能够提出改进银行监管体系的策略。事实上,这种评价已经在不同的情况下开始了。
  20.1998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就《核心原则》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目的是为1998年10月在悉尼召开的“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准备材料。委员会向大约140个国家发出了调查问卷,要求其监管机构对监管体制进行认真评价,确定遵守《核心原则》的程度。120多个国家按要求向委员会提供了自我评价,但评价的质量是不平衡的。
  2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应一些国家要求,对其遵守《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由于这种评价是第一次进行,因此,它为检验《核心原则》是否适用、明确和全面提供了一个机会,同时也可检验外部评价者能在多大程度上对一国遵守《原则》的情况作出判断。
  22.无论是通过自我评价还是通过第三方对遵守《原则》情况进行的初步检查都表明,我们需要一套统一的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需要统一



  23.《核心原则》旨在提供适用于各类监管体制的一般性指南,在具体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巴塞尔委员会这样做的原因是,它意识到,各国监管当局在解释《核心原则》时可能会有差别。同时,有关方面(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地区性监管组织、地区性开发银行、咨询公司)对遵守《核心原则》情况进行的评价也有可能导致不同的解释。而且还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的建议。尽管评价结果不一定会公开,但各国以一致的方式进行评价仍然是重要的。
  24.为取得必要的一致性,巴塞尔委员会决定编制一套评价方法,包括确定各国遵守《核心原则》情况的详细标准。但即使有了这套方法,监管部门和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仍需做出判断。

评价方法的使用



  25.评价方法可有多种用途:1)用于由各国银行监管机构进行的自我评价。2)用于在银行监管机构地区性组织范围内进行的交叉检查。3)用于由第三方,如私人咨询公司进行的检查。4)用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过程中或世界银行的贷款业务中进行的检查。
  26.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进行评价,以下几点都是十分重要的:
  尽管自我评价有其优点,但为做到完全客观,对遵守《核心原则》情况的评价最好由合适的外方进行。所谓外方应包括至少两名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价的人员,以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偏向;
  没有所有有关当局的真诚合作,就无法对银行监管过程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
  由非专业人员对银行监管进行评价可能会起误导作用,即便他们按照最详尽的检查清单进行评价也改变不了这一点。这是因为,在对25《核心原则》逐条评价的过程中,评价人员需要对很多因素进行权衡和判断。只有训练有素和具有实践经验的评价人员才能做到这一点;
  在解释一国是否符合《核心原则》要求时,评价人员可能需要具备法律知识,这些法律解释不能脱离当事国的立法结构。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人员可能还需要向其他法律专家进行咨询;
  评价必须有足够的深度,这样才能断定各项标准是真正达标还是仅仅在理论上达标。法规必须有效地执行和遵守。仅仅具备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表明达到了《核心原则》的标准。

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27.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有效银行监管要求一系列前提条件。尽管这些前提条件远非监管当局所能左右,但这些方面的缺陷却明显削弱监管当局有效实施《核心原则》的能力。因此,评价人员应对以下方面提出明确意见:评价对象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前提条件不足可能带来的问题、是否在尽最大努力克服这些不足。下面五个自然段将讨论前提条件覆盖的范围。这些范围包括:(1)稳健和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2)发达的公共政策基础设施;(3)有效的市场约束;(4)高效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5)提供适当系统性保护(或公共安全网)的机制。
  28.宏观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可持续性是两个主要问题,因为它们与银行的稳健运行相辅相成。虽然评价的核心问题是一国银行监管程序是否完善,但评价人员仍应分析提出,在宏观经济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审慎保护的有效性和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薄弱环节和风险。为此,对银行监管的整体有效性和遵守各项《核心原则》状况的评价应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尤其是银行部门的结构及其运行的宏观经济环境。
  29.公共政策的基础设施对执行《核心原则》的潜力可能具有深远影响。是否具备一定的信用文化,也就是说,是否具备一种鼓励遵守和执行金融合约的环境也许是最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种信用文化的建立必须以一套完备的法律为基础,这些法律应覆盖一系列金融问题,尤其是合同、破产、抵押和贷款回收。但具有完善的法律还不够,还必须有一批具有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的律师、法官和一套能够执行判决的较有效率的法庭制度。完备的基础还包括要求会计标准接近国际最佳方法,以便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能够合理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而银行也能监测贷款对象的运行情况。要有准确的财务数据,还需要一批专业会计师和审计师。评价公共政策基础是否完善的其他主要考虑还有:其它金融部门和市场的监管是否有效以及支付系统的内在风险。
  30.金融透明度和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有效市场约束的基础。然而,政府对商业决策,尤其是贷款决策施加的影响会改变这种过程。因此,政府政策对贷款业务的任何影响都应尽量透明,政府的政策应予公布,政府的担保应明确披露。
  31.为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监管机构应具有一套完整和灵活的程序。《核心原则》指出,监管机构需要具有一系列权力,其中包括有责任或有能力协助迅速、有序地处置有问题银行。
  32.此外,还需确保适当的公共安全网到位。这种安全网的关键部分应包括一种最后贷款人机制或者正规的存款保险安排。在公共安全网的最低标准问题上尚无共识,而这方面的缺陷银行监管业务是有影响的。

第二章 评价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33.尽管巴塞尔委员会不具备负责为评价以及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制度详细指南,但委员会认为,评价人员在评价和撰写评价报告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同时,委员会在本文件附录中还以样本形式提供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拟采用的评价方法。其它有可能担任评价工作的机构(如地区性开发银行和地区性监管组织)不妨考虑使用这种方法。当然,这种方法只是评价方法中的一种。
  34.第一,在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必须能够不受限制地接触一系列信息和相关的机构、人员。评价所需信息未必仅限于公开信息,如有关法律、管理条例和政策,而是包括一些较敏感的信息,如自我评价、监管手册,甚至对各银行的监管评价。这类敏感信息应在不违反法律对监管人员在信息保密方面的要求的情况下予以提供。评价人员需要会晤一系列个人和机构,其中包括银行监管当局、其它国内监管当局、有关政府部门、银行和银行家协会、审计部门和其它参与金融部门的机构和个人。应特别留意未能提供所需信息的情况及其对评价准确性会产生哪些影响。
  35.第二,对《核心原则》执行状况的逐条评价要求对一系列相关因素进行评价。根据《原则》的具体内容,这些相关因素可能包括法律、审慎监管条例、监管指南、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监管报告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实施和未实施监管决定的证据。同时,监管当局是否具备实施《核心原则》所需的技能、资源和决心也在评价之列。此外,评价时还应确信上述有关规定在实施中确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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