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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评价方法

核心原则评价方法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99年10月20日 巴塞尔)


  目录

  概要

  第一章 前言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宗旨
  国际社会认可《核心原则》
  迅速实施《核心原则》的国际呼声
  对《核心原则》实施状况的初步评价
  评价方法需要统一
  评价方法的使用
  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评价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
  第三章 评价是否符合《核心原则》要求的标准

  附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编制的评价报告的结构和撰写方法
  前言
  逐条评价
  报告主体
  监管当局意见
  概要

概要



  1.《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已成为审慎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全球性标准。大多数国家赞同《核心原则》并宣布了实施意向。作为全面实施的第一步,应对各国遵守《核心原则》的现状进行评价。评价应找出现行监管体制的缺陷,为政府当局和银行监管部门制定改进措施提供依据。这种评价既可由各国自己做,也可由本国以外的各类实体进行。
  2.巴塞尔委员会本身因缺乏人力物力,已决定不从事这种评价,但可通过其它方式,特别是以咨询和培训的方式提供帮助。委员会成员还可参加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地区性开发银行、地区性监管组织和私人咨询机构组织的评价团。同类组国家“交叉检查”也是可以的,即由一国监管专家对另一国进行评价。
  3.为使评价客观和尽可能一致,对是否达到《核心原则》要求应有统一的衡量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对《核心原则》的解释可能迥然不同,而不正确的解释会导致各国的评价不一致。
  4.鉴此,巴塞尔委员会在1998年10月的会议上提出编制一份文件,用于评价《核心原则》的实施状况。这份文件由一个专门工作组起草。工作组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组成。工作组在起草文件过程中,还征求了《核心原则》联络小组的意见。联络小组由十国集团和非十国集团的高级监管人员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代表组成。
  5.文件的结构如下。第一章概述制定《核心原则》的背景,说明及时和有关效实施《核心原则》的必要性。这一章还阐述了进行评价的各项条件以及应考虑到的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6.第二章就评价本身以及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提出了几项基本考虑。文件指出,评价人员必须能够接触到相关信息,同时又不违反法律对监管人员在信息保密方面的要求。评价人员还必须能够接触各类机构和专家。这一章强调,评价工作必须考虑到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法律、审慎监管条例、监管指南、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监管报告和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实施和未实施监管决定的证据。这一章还强调,对实施《核心原则》来说,监管机构具备必要的能力、资源和决心十分重要。
  7.第三章逐条详细讨论《核心原则》,列出与遵守《原则》有关的所有重要标准。文件使用两级标准,即“必要标准”和“附加标准”。一个国家必须普遍具备必要标准所指的那些要素,该国的监管才能视为有效。附加标准是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各种要素,是各国努力的目标。必要标准是根据《核心原则》文件(1997年9月)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制定的,附加标准基本上也是这样。工作组在起草过程中中尽量避免引入新的概念和解释,但在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附加标准方面,语言和内容可能都比以前的文件更明确或更详细。
  8.要做到全面符合一条《原则》的要求,一般来说必须达到必要标准,不能有大的差距。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一国能够表明,它通过其它方式达到了《原则》的要求。相反,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达到必要标准未必就达到了《原则》的目标。因此,为使《核心原则》覆盖的银行监管被视为有效,可能还需要所谓附加标准以及或者其它措施。
  9.为了提供一个样本,巴塞尔委员会以附录的形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评价各国遵守《核心原则》现状时采用的报告格式列后。
  10.委员会认为,本文件的制定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经验的增加,将不断对文件进行提炼,并根据监管标准和程序的变化对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因此,有必要定期更新本文件。

第一章 前言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宗旨



  1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机构合作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为国际金融界评价银行监管体制的有效性提供了准绳。
  12.由于人们普遍认识到银行体系的种种缺陷是过去十年许多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根源所在,因此加强银行监管的需要被视为重中之重。当前的银行危机影响到许多国家,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新兴市场经济,因此对监管机构来说,对银行体系的监控变得更为重要和富有挑战性。为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传播,巴塞尔委员会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采用并有效实施良好的监管方法。

国际社会认可《核心原则》



  13.《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发布,并在1997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香港年会上得到国际金融界的认可。“新兴市场经济体金融稳定工作组”的报告对《核心原则》表示认可,并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核心原则》的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1998年10月,22方会议发布了关于国际金融架构的若干报告。其中关于“加强国际金融体系”的报告对包括《核心原则》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性原则表示赞同,并强调及时实施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在悉尼召开的“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通过了《核心原则》,并决心为其实施做出积极贡献。会议还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提供更为全面的指导。本文件就是这一要求的产物。

迅速实施《核心原则》的国际呼声



  14.由于人们日益关注金融部门的稳定问题,因此,银行监管部门面临着确保实施有效监管的压力。国际上要求各国实施《核心原则》的呼声越来越高就反映了这一点。
  15.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实施金融改革和提高银行监管质量需要长期进行广泛和深入的工作。但是,各国监管当局采取以下步骤刻不容缓:1)找出监管体制的缺陷;2)克服最迫切需要弥补的缺陷;3)并敦促公共当局全力支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金融部门的稳定,包括实施《核心原则》。
  16.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制定标准的机构,将一如既往地积极进行《核心原则》的解释工作,为全世界的监管人员提供培训,传播规范和良好的做法。巴塞尔委员会可能会发现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核心原则》,以确保其不但全面,而且对所有愿意采用的国家都具有针对性和可用性。在解释或修订《核心原则》方面,委员会将在《核心原则》联络小组范围内与非十国集团国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密切合作。
  17.在实施过程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将发挥积极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行使其监督职能时将鼓励成员国遵守《核心原则》,并将以个案和重点结合的方式,与成员国一起对其遵守《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评价。世界银行也将在其常规业务中鼓励客户国家采用《核心原则》,并将同这些国家一起以《核心原则》为依据对监管框架进行评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将努力帮助各国克服监管体制的缺陷,并将有重点地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为满足金融部门日益增加的需求,两机构都在增加具有金融部门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18.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联络小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之间保持经常对话,以便协调行动,实现在这一领域的共同目标;确保宝贵的专业资源得到最佳利用。鉴于在全世界加强银行监管所具有的挑战性和缺乏所需资源,上述机构充分认识到需要在工作中密切协调。它们还将利用全世界监管机构的可用资源来帮助在评价监管体制方面需要技术援助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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