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务之急是满足建立充实的知识库这一基本要求,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外来入侵物种问题。虽然有关这类物种及其控制的知识较多,但是仍然不全面,而且仍有许多国家和管理部门难以了解到。
(2)要努力建立易于获得的,包含所有已知外来入侵物种的全球数据库(或网络数据库),包括有关状况、分布、生物学及入侵特征、影响和控制选择的信息。重要的是政府、管理部门和其他所有者都应参与进来。
(3)编制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外来入侵物种的“黑清单”,并且要易于有关各方掌握。尽管“黑清单”有利于将注意力集中到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但不应绝对以此为准,因未列清单的外来物种并非就不存在潜在的危害。
(4)通过国家和国际研究倡议活动,改进下列的知识:入侵过程的生态,包括滞后作用;入侵物种之间的生态关系;预报可能入侵的物种和物种群体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入侵;外来入侵物种的特征;全球气候变化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影响:现有的和将来可能的传染病媒介;生态和经济损失及外来入侵物种引进形成的耗费;人类活动形成的源头和通道。
(5)制定和传播更好的方式方法,把外来物种从货物贸易、包装材料、压舱水、旅客行李、飞机和船舶中排除或转移出去。
(6)鼓励和支持进一步的管理研究:效率、具体目标、在人群和社会上清除或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可接受的方法;早期遏制和迅速反应系统;开发监测技术;为特定听众收集和有效传播信息的方法。
(7)鼓励监测,记录和报告,以便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的任何实践,都能够对知识库作出贡献。
(8)更好地利用现有的信息和经验,以促进对外来入侵物种问题广泛的理解和认识。依据第4节和8节的规定,行动之间需要有密切的联系。
9.法规与机构
9.1指导原则
·先决条件是各个国家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威胁制定整体性政策、法规和机构设置方案,以便在国家、地区和全球层面上保护生物多样性。
·有效的管理措施有赖于提供预防性和补救行动的国家立法。
这种立法还应该规定明确的机构职责、综合运作机制,把预防有关外来入侵物种实际的和潜在的威胁与有效的责权规定相互结合起来。
·需要国家间的合作,确保必要的条件,防止或把引进潜在的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减少到最小限度。这种合作是建立在负责任的基础上,各国应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所开展的活动不会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破坏。
9.2行动建议
9.2.1国家层
(1)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优先制定国家战略和规则,以对付外来入侵物种实际的或潜在的威胁。
(2)要确保适当的国家立法到位,并规定对有意和无意引进外来物种进行必要的控制,以及一旦这种物种入侵时采取补救行动。这种立法的主要内容已在前面的章节,特别是在第5节和第6节加以明确。
(3)要确保国家立法设定必要的权限,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如在边界地区防止潜在的外来入侵物种,解决一个国家内跨生物地理区界有意或无意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的问题。
(4)如果可能,要确保指定负责执行和实施国家法规的一个主管当局或部门,并赋予明确的权力和功能。如不可能,则要保证有一个机制,使在这方面协调行政管理上的运作,并明确有关行政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注:除了第5.3节所建议的“生物安全”机构的具体功能外,有关执行和实施的运作作用是有差别的。)
(5)为了保证外来入侵物种问题的各个方面都按最新的技术水平进行处理,以及法规的实施,要定期地评估国家立法,包括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
9.2.2国际层
(1)无论是全球性或是区域性的条约,都要履行其中涉及各缔约国处理外来入侵物种问题和需强制执行的规定,其最主要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大量的区域性协定。
(2)履行各缔约国对全球和地区性条约所做出的决定,如针对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压舱水的指南”有关的决议案、有关引进外来物种的技术指南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