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环境的正面影响超过实际的和潜在的有害影响,可允许有意引进外来物种。当应用于隔绝的生境和生态系统,诸如岛屿、淡水系统或特有种分布中心时,这项原则特别重要。
·如果在别处的经验说明某外来物种的引入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的灭绝或巨大的损失,就不应该允许有意引进该物种。
·只有在本地物种普遍适应的情况下,才可有意引进适当的外来物种。
5.2无意引进——行动建议
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发生的无意引进,要加以控制是非常困难的。引进途径包括最难以确定、控制和防止的各种转移。根据引进的基本特点,最大限度减少无意引进的最实际的手段是鉴别、管制和监督其主要通道。国家和地区间的通道差别很大,最为普遍的是国际和国内贸易以及旅游路线,通过这些路线,许多外来物种发生无意迁移并在异地生存下来。
减少无意引进的建议行动有:
(1)确定并管理导致无意引进的通道。无意引进的主要通道包括:国内和国际贸易、旅游业、船运、压舱水、渔业、农业、建设项目、地面和空中运输、林业、园艺、盆景制作、宠物交易和水生动物。
(2)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和其他受影响的国家应该与广泛的、相关国际贸易当局和产业协会一道工作,实现极大地减少因贸易而引进和传播外来入侵物种风险的目标。
(3)制定合作性行业规范和实施细则,把无意引进减少到最低限度或者清除。
(4)考查地区性贸易组织和协议,把它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无意引进减少到最低限度或者清除。
(5)采取措施,诸如:清除有助于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经济刺激因素;用法律制裁引进外来物种,除非能证明没有危害;为边境和检疫控制之用途,以及为了防止、清除和控制活动,通过国家或地区收集国际上有关外来入侵物种的信息。(也见第8节)
(6)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因压舱水排放和船体污垢清洗所引起的外来入侵问题。这些措施包括:实行更好的压舱水管理措施;改进船舶的设计;制定国家压舱水规划方案;研究、采样和监测制度;向港口当局和船员提供有关压舱水危害的信息。尽可能提供压舱水现有的国家指南和法规(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在国家级、地区级和国际上传播国际指南和建议书,诸如国际海事组织关于压舱水和沉积物排放的指南(也见9.2.2)。
(7)配套适当的检疫和边境控制条例和设施,并培训职员以阻止无意引进外来物种。检疫和边境管理条例不能只限于与农业和人体健康有关的局部经济问题上,要考虑受到生物安全威胁的整个国家。在阻止经主要通道入境的无意引进方面,应要求增强工作责任心并加大边境控制和检疫服务的物质保障(也见9.2)。
(8)通过边境控制法规和程序,解决一些类型货物和包装相应的无意引进带来的风险问题。
(9)设置适当的罚款、刑罚或其他的制裁措施,以使那些因疏忽和不良习惯而无意引进的人承担相应责任。
(10)确保负责处理活生物体的运输或搬运公司,遵守进出口国各国政府制定的生物安全制度,保证他们的活动接受适当等级的监测和控制。
(11)对岛屿国家来说,由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高和脆弱性大,应该为那些想避免付出昂贵代价来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各国政府制定费一效比最佳的方案。包括针对生物安全威胁的更具整体性的方法,以及更好的有更强的检查和阻止能力的检疫及边境控制措施。
(12)评估大型的工程项目,诸如跨越生物地理区域的运河、隧道和道路。这些项目可能把以前分离的动植物混合在一起并干扰当地的生物多样性。要求对这些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规,应规定对无意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进行风险评估。
(13)准备必要的应急性措施,以便在发生无意引进时,能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包括公众磋商。
5.3有意引进——行动建议
(1)建立适当的机构机制,诸如“生物安全”机构或当局,作为改革完善生物入侵立法的一部分(参考第9节)。首先应当强调,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框架很少以整体的方式对待有意引进,考虑可能被引进的所有的有机物对环境有何影响。通常只是涉及物种部门,如农业部门有所考虑。其结果,行政管理和机构设置通常不足以处理所有类型的有机物引入,明确它们被引入环境的后果,或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迅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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