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本议定书作任何保留。
第39条 退出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两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均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可能指明的一个更晚日期生效。
第40条 作准文本
本议定书的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同为作准文本。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订于蒙特利尔。
附件一
根据第8、第10和第13条发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
(a)出口者的名称、地址和详细联络方式。
(b)进口者的名称、地址和详细联络方式。
(c)改性活生物体的名称和标识;如果出口国订有国内改性活生物体生物安全程度分类制度,列出其所属类别。
(d)如已知越境转移的拟定日期,列出这一日期。
(e)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受体生物体或亲本生物体的生物分类状况、通用名称、收集点或获取点及其特性。
(f)如已知受体生物体和/或亲本生物体的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列出此种中心,并说明有关生物体可赖以存活或增生的各种生境。
(g)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供体生物体的生物分类状况、通用名称、收集点或获取点及其特性。
(h)介绍说明引入改性活生物体的核酸或改变、所使用的技术及其由此而产生的特性。
(i)改性活生物体或其产品(即源于改性活生物体并经过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复制性遗传材料的可检测到的新异组合)的预定用途。
(j)拟予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数量或体积。
(k)先前和目前根据附件三进行风险评估的报告。
(l)建议酌情用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方法,其中包括包装、标志、单据、处置和应急程序。
(m)在出口国内对此种改性活生物体实行管制的现状(例如它是否已在出口国被禁止,是否对它实行了其他限制,或是否已核准其作一般性释放):如果此种改性活生物体已在出口国被禁止,说明予以禁止的理由。
(n)出口者就拟予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向其他国家发出通知的结果和目的。
(o)有关上述资料内容属实的声明。
附件二
按照第11条需提供的关于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资料
(a)要求就其国内使用事项作出决定的申请者的名称和详细联络方式。
(b)负责作出此种决定的主管部门的名称和详细联络方式。
(c)改性活生物体的名称和标识。
(d)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基因改变、所采用的技术及其由此而产生的特性的说明。
(e)改性活生物体的任何独特鉴别方式。
(f)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受体生物体或亲本生物体的生物分类状况、通用名称、收集点或获取点及其特性。
(g)如已知受体生物体和/或亲本生物体的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列出此种中心,并说明有关生物体可赖以存活或增生的各种生境。
(h)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供体生物体的生物分类状况、通用名称、收集点或获取点及其特性。
(i)改性活生物体已获核准的用途。
(j)根据附件三编制的风险评估报告。
(k)建议酌情用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方法,其中包括包装、标志、单据、处置和应急程序。
附件三
风险评估
目标
1.本议定书所规定的风险评估的目标是确定和评价改性活生物体在可能的潜在接收环境中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风险评估的用途
2.风险评估的结果,除其他外,系供主管部门就改性活生物体作出知情决定。
一般原则
3.应以科学上合理和透明的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并可计及相关的国际组织的专家意见及其所订立的准则。
4.缺少科学知识或科学共识不应必然地被解释为表明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没有风险、或有可以接受的风险。
5.应结合存在于可能的潜在接收环境中的未经改变的受体或亲本生物体所构成的风险来考虑改性活生物体或其产品(即源于改性活生物体并经过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复制性遗传材料的可检测到的新异组合)所涉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