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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b)有关任何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的信息和资料;
  (c)在其实行管制过程中根据第15条对改性活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估或环境审查的结论摘要,其中应酌情包括有关其产品(即源于改性活生物体并经过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复制性遗传材料的可检测到的新异组合)的资料;
  (d)其针对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或释放作出的最终决定;
  (e)它依照第33条提交的报告,包括有关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实施情况的报告。
  4.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决定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的运作方式,包括关于其各项活动的报告,并于其后不断予以审查。
  第21条 机密资料
  1.进口缔约方应准许发出通知者指明,在按照本议定书的程序所提交的或进口缔约方作为本议定书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一部分而要求提交的资料中,应将哪些资料视为机密性资料。在指明机密性资料时,应根据要求说明理由。
  2.进口缔约方如果决定,经发出通知者指明为机密性资料的资料不符合机密资料条件,则应就此与发出通知者进行协商,并应在公开有关资料之前将其决定通报发出通知者,同时根据要求说明理由,且在资料予以公开之前提供进行协商和对该决定进行内部审查的机会。
  3.缔约方应对其根据本议定书收到的机密性资料保密,包括对其在本议定书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范畴内收到的任何机密资料保密。每一缔约方均应确保建立关于对此种资料实行保密的程序,而且对此种资料的保密程度不应低于其对国内制造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有关机密资料的保密程度。
  4.除非发出通知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否则进口缔约方不得将此种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5.如果发出通知者撤回或已经撤回通知,进口缔约方仍应为商业和工业资料保密,其中包括关于研究和研制工作的资料以及该缔约方与发出通知者之间未能对其机密性取得一致看法的那些资料。
  6.在不损害以上第5款的情况下,下述资料不得视为机密性资料:
  (a)发出通知者的名称和地址;
  (b)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一般性说明;
  (c)关于在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的情况下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影响作出的风险评估结果摘要;以及
  (d)任何应急方法和计划。
  第22条 能力建设
  1.各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有效履行本议定书为目的,通过诸如现有的全球、区域、分区域和国家机构和组织和酌情通过促进私人部门的参与等方式,协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逐步建立和/或加强生物安全方面的人力资源和体制能力,包括生物安全所需的生物技术。
  2.为执行以上第1款的规定,应依照《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在生物安全的能力建设方面充分考虑到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对资金以及对获得和转让技术和专门知识的需求。在能力建设方面开展的合作应根据每一缔约方的不同情况、能力和需要进行,包括在对生物技术进行妥善、安全管理方面和为促进生物安全而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面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并提高生物安全方面的技术和体制能力。在此种生物安全能力建设中还应充分考虑到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的需要。
  第23条 公众意识和参与
  1.缔约方应:
  (a)促进和便利开展关于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改性活生物体的公众意识及教育活动和参与,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以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各缔约方在开展此方面工作时应酌情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开展合作;
  (b)力求确保公众意识和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使公众能够获得关于可能进口的、根据本议定书确定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资料。
  2.各缔约方应按照其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在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不违反关于机密资料的第21条的情况下,向公众通报此种决定的结果。
  3.每一缔约方应力求使公众知悉可通过何种方式公开获得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的信息和资料。
  第24条 非缔约方
  1.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进行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应符合本议定书的目标。各缔约方可与非缔约方订立关于此种越境转移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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