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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第13条 简化程序
  1.只要已依循本议定书的目标,为确保以安全方式从事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采取了适宜的措施,进口缔约方便可提前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表明:
  (a)向该缔约方的有意越境转移可在何种情况下于向进口缔约方发出转移通知的同时同步进行;以及
  (b)拟免除对向该缔约方进口的改性活生物体采用提前知情同意程序。
  以上第(a)项中所述通知可适用于其后向同一缔约方进行的类似转移。
  2.应在以上第1(a)款所述通知中予以提供的有意越境转移资料应为附件一中具体列明的资料。
  第14条 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1.缔约方可在符合本议定书目标的前提下,与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就有意越境转移改性活生物体问题订立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但条件是此种协定和安排所规定的保护程度不得低于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保护程度。
  2.各缔约方应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相互通报各自在本议定书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订立的任何此种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3.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不得妨碍此类协定或安排的缔约方之间根据此种协定和安排进行的有意越境转移。
  4.任何缔约方均可决定其国内的规章条例适用于对它的某些特定进口,并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通报其所作决定。
  第15条 风险评估
  1.依照本议定书进行的风险评估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并以在科学上合理的方式做出,同时应考虑采用已得到公认的风险评估技术。此种风险评估应以根据第8条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现有科学证据作为评估所依据的最低限度资料,以期确定和评价改性活生物体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2.进口缔约方应确保为依照第10条作出决定而进行风险评估。它可要求出口者进行此种风险评估。
  3.如果进口缔约方要求由发出通知者承担进行风险评估的费用,则发出通知者应承担此种费用。
  第16条 风险管理
  1.缔约方应参照《公约》第8(g)条的规定,制定并保持适宜的机制、措施和战略,用以制约、管理和控制在本议定书风险评估条款中指明的、因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处理和越境转移而构成的各种风险。
  2.应在必要范围内规定必须采取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的措施,以防止改性活生物体在进口缔约方领土内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3.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于无意之中造成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其中包括要求于某一改性活生物体的首次释放之前进行风险评估等措施。
  4.在不妨碍以上第2款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均应做出努力,确保在把无论是进口的还是于当地研制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投入预定使用之前,对其进行与其生命周期或生殖期相当的一段时间的观察。
  5.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期:
  (a)确定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或改性活生物体的某些具体特性,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和
  (b)为处理此种改性活生物体或其具体特性采取适当措施。
  第17条 无意中造成的越境转移和应急措施
  1.每一缔约方均应在获悉已发生下列情况时采取适当措施,向受到影响或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并酌情向有关的国际组织发出通报:因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某一事件造成的释放导致了或可能会导致改性活生物体的无意越境转移,从而可能对上述国家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亦可能对这些国家的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缔约方应在知悉上述情况时立即发出此种通知。
  2.每一缔约方应最迟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有关其负责接收根据本条所发通知的联络点的详细情况。
  3.根据以上第1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所涉改性活生物体的估计数量及其相关特性和/或特征的现有相关资料;
  (b)说明发生释放的具体情形和估计的释放日期以及所涉改性活生物体在起源缔约方内的使用情况;
  (c)关于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和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的任何现有资料,以及关于可能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的现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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