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0年1月29日签订,本议定书于2003年9月1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8月8日签署本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方,
忆及《公约》第19条第3和第4款、第8(g)条和第17条,
又忆及《公约》缔约方大会1995年11月17日第11/5号决定要求订立一项生物安全议定书,其具体侧重点应为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问题,特别是着手拟定适宜的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以供审议,
重申《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中所规定的预先防范办法,
意识到现代生物技术扩展迅速,公众亦日益关切此种技术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还需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认识到如能在开发和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同时亦采取旨在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措施,则此种技术可使人类受益无穷,
亦认识到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对于人类极为重要,
考虑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此方面能力有限,难以应付改性活生物体所涉及的已知和潜在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强调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
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
兹协议如下:
第1条 目标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第2条 一般规定
1.每一缔约方应为履行本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
2.各缔约方应确保在从事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研制、处理、运输、使用、转移和释放时,防止或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的风险,同时亦应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
3.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依照国际法所确立的各国对其领海所拥有的主权以及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及其大陆架所拥有的主权和管辖权,亦不得妨碍所有国家的船只和航空器依照国际法和有关国际文书所享有的航行权和航行自由。
4.不得将本议定书中的任何条款解释为限制缔约方为确保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采取比本议定书所规定的更为有力的保护行动的权利,但条件是此种行动须符合本议定书的各项目标和条款并符合国际法为缔约方规定的各项其他义务。
5.鼓励各缔约方酌情考虑到具有在人类健康风险领域内开展活动权限的各国际机构所掌握的现有专门知识、所订立的文书和所开展的工作。
第3条 用语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a)“缔约方大会”是指《公约》的缔约方大会;
(b)“封闭使用”是指在一设施、装置或其他有形结构中进行的涉及改性活生物体的任何操作,且因对所涉改性活生物体采取了特定控制措施而有效地限制了其与外部环境的接触及其对外部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c)“出口”是指以从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的有意越境转移;
(d)“出口者”是指属于出口缔约方管辖范围之内并安排出口改性活生物体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e)“进口”是指从一缔约方进入另一缔约方的有意越境转移;
(f)“进口者”是指属于进口缔约方管辖范围之内并安排进口改性活生物体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g)“改性活生物体”是指任何具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遗传材料新异组合的活生物体;
(h)“活生物体”是指任何能够转移或复制遗传材料的生物实体,其中包括不能繁殖的生物体、病毒和类病毒;
(i)“现代生物技术”是指下列技术的应用:
a.试管核酸技术,包括重新组合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细胞或细胞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