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2002年1月10日以FAL.7(29)号决议通过,2003年5月1日生效)
第1节 -定义和一般规定
A. 定义
1 增加下列定义:
“偷渡未遂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驶离港口前就已在船上被发现的人员。”
“港口系指通常用于船舶装卸、修理和锚泊的任何港口、码头、近海码头、修造船厂或开敞锚地,或船舶可挂靠的任何其他地方。”
“偷渡者系指未经船舶所有人或船长或任何其他负责人员同意,潜藏在船上或潜藏在被装上船的货物中,在船舶离开港口后在船上被发现或在到达港卸货时在货物中被发现,并由船长按偷渡者向适当当局报告的人员。”
第2节 -船舶的抵达、停留和离开
2 在2.1标准中,应增加一条注释如下:
“注:
已经制订了下列便运表格,见附录1:
- 总申报单 - 便运表格1
- 货物申报单 - 便运表格2
- 船用物料申报单 - 便运表格3
- 船员物品申报单 - 便运表格4
- 船员名单 - 便运表格5
- 旅客名单 - 便运表格6
- 危险品舱单 - 便运表格7。”
3 在现有的第2.7.5段之后新增重新编号的两个段落如下:
“2.8 危险品舱单应为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关于危险品信息的基本文件。
2.8.1 在危险品舱单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信息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 船名
·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 船舶国籍
· 船长姓名
· 航次编号
· 装货港
· 卸货港
· 船舶代理
· 定单/参考号
· 标记和编号:
- 集装箱识别号码
- 车辆注册号码
· 包装件数和种类
· 适当海运名称
· 类别
· 联合国编号
· 包装组
· 附加风险
· 闪点(以摄氏度计)
· 海洋污染物
· 重量(kg)-毛重/净重
· 应急安全急救措施
· 船上堆放位置”
4 将现有的第2.8至2.26段重新编号为2.9至2.27段,并修改第2.13段的相关脚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