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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2年修正案

  4.12 上船的国家
  4.12.1 标准 如果已经按其要求确定偷渡者是在其国家的某一港口上的船,则公共管理当局应接收对在下船的地点不准入境而被送回的偷渡者进行审查。偷渡者上船所在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将偷渡者送回到早先不准入境的国家。
  4.12.2 标准 如果已经按其要求确定偷渡未遂者已经在其国家的港口上了船,则公共当局应接收偷渡未遂者和当船舶仍在其领水内或在按该国法律为该国的移民管辖区内(如适用)时发现的偷渡者下船。不应对船舶所有人予以处罚或就滞留或转移偷渡者收取费用。
  4.12.3 标准 若偷渡未遂者没有在上船的港口下船,应按照本节的规则规定将他/她作为偷渡者对待。
  4.13 船旗国
  4.13.1 标准 船旗国的公共管理当局应在下列方面协助船长/船舶所有人或停靠港的适当公共管理当局并与他们合作:
  - 识别偷渡者并确定其国籍;
  - 正式请求有关公共管理当局在最早可能的情况下使偷渡者离船;以及
  - 为转移或遣返偷渡者做出安排。
  4.14 送回偷渡者
  4.14.1 推荐做法 当偷渡者证件不齐全时,只要可行或符合国内立法和保安要求,公共管理当局应签发一封带有偷渡者照片及任何其他重要信息的说明信。该信授权通过任何运输方式将偷渡者送回他/她的原籍国或送回到偷渡者开始其旅行的地点(视情而定)并写明该当局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交给负责转移偷渡者的办事人员。该信将包括过境地点和(或)下船地点当局所要求的信息。
  4.14.2 推荐做法 偷渡者已经在该国下船的国家公共管理当局,在送回偷渡者期间应与过境地点有关的公共管理当局联系,以便将偷渡者的状况告诉他们。此外,送回任何偷渡者期间过境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应允许根据下船港口国家公共管理当局的转移指令或指示旅行的偷渡者通过其港口和机场过境,但受正常的签证要求和国内保安方面的约束。
  4.14.3 推荐做法 如果港口国拒绝偷渡者下船,该国应尽快将拒绝偷渡者下船的理由通知载有偷渡者船舶的船旗国。
  4.15 送回和供养偷渡者的费用
  4.15.1 推荐做法 如果船舶所有人将承担滞留和送回偷渡者的费用,偷渡者从该国下船的公共管理当局一般应尽快将该费用水平通知在其船上发现偷渡者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此外,如果这些费用是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的话,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可能并按国内法律,将这些费用保持在最低水平。
  4.15.2 推荐做法 船舶所有人对偷渡者下船国家的公共管理当局供养偷渡者的费用负有支付责任的时间段应保持在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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