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标准。如果公共管理当局要求总申报单,则该总申报单无需包括比推荐做法2.2.2内容更多的情况,而且如可能,以少为宜。
2.22 标准。如果公共管理当局在将生病或受伤人员送上岸之前要对到达的有关船舶实施控制措施,则必须在实施此类控制措施之前采取医疗急救和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
2.23 标准。假如对有关人员的治疗或最终迁移或遣返的费用需要保证或担保,在获得此类保证或担保的过程中,医疗急救不得停止或耽搁。
2.24 标准。在公共管理当局可能对需送上岸的生病或受伤人员实施任何控制措施之前必须采取医疗急救和保护公共卫生的措施。
第三节 人员的抵离港口
本节内容为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抵离港口时要求船员和旅客办理手续的有关规定。
(一)抵离时的要求和程序
3.1 标准。一本有效的护照是在船舶抵离港口时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一名旅客情况的基本文书。
3.1.1 推荐做法。各缔约国政府应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尽可能同意接受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
3.2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作出安排,使船上旅客的护照或能接受的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只需在抵港和离港时由移民当局各检查一次。此外,为了进行有关海关和其它抵离手续的核实或查验,可以要求提交这些护照或正式身份证件。
3.3 推荐做法。对逐个提交的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正式身份证件,公共管理当局在检验之后,除非允许旅客入境发生某些障碍,应立即退还这些文书,不要为实施额外的控制而加以扣留。
3.4 推荐做法。除了因办理本附则规定的文书所需要以外,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再要求登船或离船的旅客或者代表他们的船舶所有人提供书面补充或重复提供其护照或正式身份证件内已提供的情况。
3.5 推荐做法。除了办理按本附则规定的文件所需要的以外仍要求登船和离船的旅客提供书面补充情况的公共管理当局应将其对旅客的进一步身份证明的要求限于推荐做法3.6(登船/离船卡)中所述的项目。当旅客办理了登船/离船卡时,公共管理当局应予以认可而不应再要求船舶所有人办理或核对。除格式中要求印刷字体外,字迹清楚的手写体应予以认可。对每名旅客只应要求一份登船/离船卡,该卡片可以包括一份或一份以上同时备妥的复写副本。
3.6 推荐做法。在登船/离船卡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姓氏
——名字
——国籍
——护照或其它正式身份证件的号码
——出生日期
——出生地点
——职业
——登船/离船港
——性别
——目的地住址
——签名
3.7 标准。如要求船上人员有预防霍乱、黄热病或天花的证明时,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承认《国际卫生规则》规定格式的国际预防注射或接种证书。
3.8 推荐做法。对船上人员或离船人员的体格检查通常只应限于那些在有关疾病的潜伏期内来自某种检疫疾病流行区域的人(如《国际卫生规则》所述)。但是可以根据《国际卫生规则》的规定要求附加的体格检查。
3.9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在通常情况下对回国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海关检查时应采用取样检查或抽查的办法。应尽可能免除旅客携带行李的书面申报单。
3.9.1 推荐做法。只要可能,公共管理当局在适当考虑加强安全措施的必要性时,应该放弃对离港旅客携带行李的检查。
3.9.2 推荐做法。在对离港旅客携带的行李不能完全免除检查时,一般情况下则应取样检查或抽查。
3.10 标准。有效的海员身份证件或护照是向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一艘船舶抵离港口时有关各个船员情况的基本文书。
3.10.1 标准。在海员身份证件中,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资料,不应多于下列各项:
——姓氏
——名字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
——身体特征
——照片(经鉴定)
——签字
——有效期(如有)
——发证当局
3.10.2 标准。当一个海员为了下述目的的需要作为旅客以任何交通工具进入或离开一个国家时:
(1)返船或调往另一船舶;
(2)过境去另一个国家返船,或遣送回国,或为有关国家当局批准的其它目的,公共管理当局必须接受该海员以有效的身份证件代替护照,只要此证件确保持有人能再次进入发证国家。
3.10.3 推荐做法。在通常情况下,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或提供船员名单以外的关于海员身份的补充情况。
(二)便利货物、旅客、船员和行李结关的措施
3.11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行政管理当局合作,采取适当措施,提供良好的港内运输流向安排,以便旅客、船员和行李能够迅速结关,并应提供足够人员,保证有足够的设备,应特别注意行李的装卸及传送装置(包括使用机械化系统)和经常发生乘客阻滞的地点。必要时,船舶同查验旅客和船员的地点之间的通道应设有遮蔽。这种装置和设备应是灵活的,并能在受到严重威胁时能延伸以达到增进安全的目的。
3.11.1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
(1)与船舶所有人和港口行政管理当局合作,作出适当的安排,如:
①对旅客和行李单个地和连续地办理手续的办法;
②一旦行李放到可以提取的地方后,旅客可以立即辨认并取得其检验过的行李的制度;
③保证提供设备和服务,以满足老年和残疾旅客的需要;
(2)确保港口行政管理当局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
①旅客及其行李转往当地运输和从当地运输转来时能容易地和迅速地流通;
②如果要求船员向政府机关办公室报告时,这些办公室应容易进入,并尽可能彼此靠近。
3.11.2 推荐做法。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有关运输和安全的所有必要信息能及时提供给听觉和视觉较差的旅客。
3.11.3 推荐做法。应把老年和残疾旅客安置或接到码头大楼,预定地点应尽可能靠近大门。这些人应有明显的标志。出入通道应当没有障碍物。
3.11.4 推荐做法。在到达公共设施受到限制的地方,应尽一切努力提供易接受的和价格合理的公共运输设施,采用现有的和计划内的设施,或为行动不便的旅客提供特殊的安排。
3.11.5 推荐做法。应在码头和船上提供适当设备,以使老年和残疾旅客安全上船和下船。
3.12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要求船舶所有人确保船上人员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有助于加快旅客和船员的抵港程序。这些措施可以包括:
(1)向有关公共管理当局提供正确估计到达时间和预报,随后再通知时间上的任何变更,如果该次航程路线可能会影响检查要求时,应将路线说明;
(2)准备好船舶文书,以便于迅速审查;
(3)船舶驶往泊位或锚地的途中,准备好舷梯或其它登船工具;
(4)迅速而有秩序地集合和引见船上人员,携带必要的文书以供检查;并为此目的,注意做好替换机舱和其它重要岗位上船员的安排。
3.13 推荐做法。在旅客和船员证件上登记姓名时应先登记姓氏。当父姓和母姓并用时,父姓写在前面,已婚妇女若丈夫的和妻子的父姓并用时,则丈夫的父姓放在前面。
3.14 标准。当旅客和船员进入国境需要检查时,公共管理当局必须对旅客和船员进行检查,而不应有毫无理由的耽搁。
3.15 标准。当公共管理当局发现旅客的任何管理证件不适当或因此该旅客不能获准入境时,公共管理当局不得给船舶所有人以任何处罚。
3.15.1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要求船舶所有人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使旅客携带缔约国政府所要求的所有管理证件。
3.15.2 推荐做法。为了便利和加速国际海上运输,公共管理当局应在海运码头和船上实行,或当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时,应向其国家负责部门建议实行由本组织同其他适当的国际组织合作并制定或接受的标准国际信号和符号。在很大实用程度上,它们已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
(三)对从事旅游业务的船舶和对旅游乘客的便利
3.16.1 标准。当旅游船拟到达港口的卫生当局,根据船舶到达前所收到的报告,认为该船的到达不会传入或传播检疫疾病时,公共管理当局必须准许通过无线电发给该船无疫通行证。
3.16.2 标准。对于旅游船,只要航程情况无变化,只应当在其最初到达和最后离开某一国家的港口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和船员名单。
3.16.3 标准。对于旅游船,只应当在其最初到达的某一国家的港口提交船用物料申报单和船员物品申报单。
3.16.4 标准。护照或其他正式身份证件无论何时都必须留在旅游乘客手中。
3.16.5 推荐做法。如果旅游船停留某一港口不超过72小时,除有关公共管理当局确定的特殊情况外,旅游乘客的护照不需要签证。注:本推荐做法的目的是使得缔约国在此类旅客到达时,可以签发准许入境的某些证明,或认可所提交的此类证明。
3.16.6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不得因实行管理措施使旅游乘客受到不适当的延误。
3.16.7 标准。一般情况下,除为安全及证实身份和入境资格目的外,负责控制移民的公共管理当局不应对旅游乘客进行人身检查。
3.16.8 标准。如果一艘旅游船在同一国家的一个以上港口连续停靠时,公共管理当局一般只须在最初到达和最后离开的港口对旅客进行检查。
3.16.9 推荐做法。为方便旅游船乘客迅速上岸,对旅客的进口查验应尽可能于船舶停靠上岸地点之前在船上进行。
3.16.10 推荐做法。在同一国家的一个港口离开旅游船而在另一港口重返原船的旅客,应与在同一港口离开旅游船并重返的旅客享受同等的便利。
3.16.11 推荐做法。对旅游乘客的卫生管理只需审查海上卫生报告单。
3.16.12 标准。在船舶停港期间,必须准许免税船用物料上船,以供旅游乘客使用。
3.16.13 标准。不得要求旅游乘客提交书面的报关单。
3.16.14 推荐做法。旅游乘客不应受任何货币管理的限制。
3.16.15 标准。旅游乘客不需要登船/离船卡。
3.16.16 推荐做法。除旅客名单作为进行旅客检查的唯一根据外,公共管理当局对旅客名单中的下列细目不应坚持要求填报:
——国籍(第六栏)
——出生日期和地点(第七栏)
——登船港(第八栏)
——离船港(第九栏)
(四)便利过境旅客的特别措施
3.17.1 标准。逗留在船上的过境旅客,在其到达和离开该船时,除非安全需要,一般不接受公共管理当局的例行检查。
3.17.2 推荐做法。应允许过境旅客保留其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
3.17.3 推荐做法。不应要求过境旅客填写离船/登船卡。
3.17.4 推荐做法。在船舶停港期间,从同一港口乘同一船舶继续其旅程的过境旅客,如果愿意,一般应获得上岸的临时许可。
3.17.5 推荐做法。除有关公共管理当局确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要求从同一港口乘同一船舶继续其旅程的过境旅客持有签证。
3.17.6 推荐做法。一般不应要求从同一港口乘同一船舶继续其旅程的过境旅客提交书面报关单。
3.17.7 推荐做法。在某一港口离船而在同一国家的另一港口返回原船的过境旅客应与在同一港口抵离同一船舶的旅客享有同等的便利。
(五)对从事科学业务的船舶的便利措施
3.18 推荐做法。如果验明某一艘从事科学业务的船舶所载的人员为该航次科学目的所需要的船上人员,则此类人员应获得至少同该船船员同样的便利。
(六)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外国船员的进一步便利措施——登岸假
3.19 标准。如果船舶的抵港手续已经办完而且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或秩序方面无理由拒绝准许上岸,公共管理当局在船舶停港期间,必须允许船上外国船员上岸。
3.19.1 标准。不得要求登岸的船员持签证。
3.19.2 推荐做法。登岸或返船的船员一般不应接受人身检查。
3.19.3 标准。不得要求船员持有特别许可证,如,为登岸假所用的登岸通行证。
3.19.4 推荐做法。假如在船员登岸渡假时,要求船员需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则这些证件应限于标准3.10所规定的那些。
第四节 公共卫生和检疫(包括动植物卫生措施)
4.1 标准。不是《国际卫生规则》缔约国的公共管理当局对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尽量采用该规则的有关规定。
4.2 推荐做法。由于卫生、地理、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原因而有一定的共同利益的缔约国政府,如果签订一项特别协议将有助于《国际卫生规则》的实施时,应根据《国际卫生规则》第九十八条签订这种协议。
4.3 推荐做法。当载运某些动物、植物或其制品需要有卫生证书或类似文书时,此类证书和文书应该简单并广泛公布。缔约国政府应进行合作,使这些要求标准化。
4.4 推荐做法。当船舶预定到达港口的卫生当局根据船舶到达之前提供的情况,认为该船抵港不会传入或传播疫病时,如有可能,公共管理当局应准予用无线电将无疫通行证发给船舶,并应尽可能准许卫生当局在船舶进港前上船。
4.4.1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寻求船舶所有人的合作以确保根据要求将船上病情及时用无线电报告船舶目的港的卫生当局,以便船舶到达时准备好专门的医务人员及办理卫生手续所需的设备。
4.5 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必须作出安排,使所有旅游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能让旅客在离开之前有足够时间得到有关国家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预防注射清单,以及符合《国际卫生规则》的预防注射证书的表格。公共管理当局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使预防注射人员使用国际预防注射和接种证书以便普遍接受。
4.6 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实际可能在较多的港口提供办理国际预防和接种证书的便利以及预防注射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