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
(1969年7月25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 本条例于1971年1月1日生效 本条例曾经1973年和1981年第二十六届和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修改。为便利工作,本集录载了世界卫生组织1983年出版的国际卫生条例第三次诠释版的文本。197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致函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通知中国政府自1979年6月1日起承认本条例。)
目录
前言
终止天花预防接种
国际卫生条例(1969年)
第一部分 定义
第二部分 疫情通报
第三部分 卫生机构
第四部分 卫生措施及其程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离境时的卫生措施
第三章 应用于港口、机场到达或离去之间的卫生措施
第四章 到达时的卫生措施
第五章 关于国际运输货物、物品、行李和邮件的措施
第五部分 本条例所辖各疫病之特殊规定
第一章 鼠疫
第二章 霍乱
第三章 黄热病
第六部分 卫生文件
第七部分 收费
第八部分 各种规定
第九部分 最后规定
附录1 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
附录2 国际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证书
附录3 航海健康申报书
附录4 飞机总申报单卫生部分
前言
第二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于1969年7月25日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①是对原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修改与充实后的版本。
①见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69年第176号22页(第二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46号决议)和第一次诠释版重印文本37页。
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保障完全,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为了鉴别和控制传染病,日益强调流行病学监测,新的条例旨在加强流行病学原则在国际间的应用,以期发现、减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就总体上来说,鼓励国家一级的流行病学活动,以便减少外来传染传入的危险。
1973年第二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②修改了本条例,特别修改了关于霍乱的条款。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③鉴于全球消灭了天花,再次修改本条例,删除了有关天花的条款。
②见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73年第209号29页(第二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55号决议)。
③见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文件REC/110页(第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13号决议);亦可见1974年正式记录第217号21页。
本集中包括有自1982年1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文本,以及第二十二届和其后一些世界卫生大会、国际传染病监测委员会(前身为国际检疫委员会)根据“其就有关国际传染病监测的实施、方法及程序提出建议”①的职责所作出的并经世界卫生大会②认可的一些诠释和建议。
①见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74年第217号73页,该委员会的章程在1977年已作了修改,虽然与本条无关,(1977年第240号62页)。
②大会对源于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一些诠释进行了更为妥贴的编排和修改。
本集中还包括有对本条例的保留意见以及其他一些参考附件。
本组织根据本条例收到的最近的重要通知将在自动电传应答服务③中提供,并在《流行病学周报》上随同其他通知以及有关本条例情况一起发表。
③见附件4。
终止天花预防接种
1980年5月8日,第三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接受了全球天花根除证实委员会关于天花已在全世界消灭的调查结果,也认可了该委员会关于天花根除后的政策的建议,并要求各成员国立即执行关于对任何旅行者不再要求出示国际天花预防接种证书、以及终止天花预防接种的各项建议处于特殊危险条件下的调查者除外(第三十三届世界卫生大会第4号决议)。
为此世界各国迅速地取消了对旅行者查验国际天花预防接种证书的要求。然而一些使领馆,旅行社对已不能再向旅行者要求上述证书的情况,显然还不清楚而继续像过去一样向旅行者提供与过去相同的、现在已是错误的情报。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应正痘病毒感染委员会的要求,于1982年3月对根除天花后的政策的执行情况建立咨询,并使对旅行者不再要求国际天花预防接种证书这一事实为更多的人所了解。
关于终止天花常规接种,至1982年几乎所有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都已正式停止了强制性接种。
鉴于天花预防接种的并发症极为严重,有时甚至丧命这一事实,该委员会在上述会议上也强调:除从事正痘病毒研究并处于特殊危险之下的调查者以及生产天花疫苗的有关人员以外,现在对任何人实施天花预防接种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同时委员会希望公开宣布将不必要的接种视为医学上的严重过失。
国际卫生条例
(1969年)
第一部分 定义
第一条 适用于本条例:
“埃及伊蚊指数”①系指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内所发现的实有埃及伊蚊孳生处的房屋数与在该区域内所检查的房屋总数的百分比。
①若不能检查一个地区的全部房屋,应当作随机抽样检查,其样本不少于下表所列数据。
埃及伊蚊指数百分率可信限与地区房屋总数样本数之间关系(概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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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 屋 数 | |
|-------------------| 可 信 限 |
| 地区内总数 | 样本数 | |
|---------|---------|---------------|
| 700 | 500 | 0.7-1.7% |
|---------|---------|---------------|
| 1000 | 700 | 0.7-1.5% |
|---------|---------|---------------|
| 1500 | 1000 | 0.7-1.5% |
|---------|---------|---------------|
| 2000 | 1000 | 0.7-1.6% |
|---------|---------|---------------|
| 2000以上 | 1500 | 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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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应进行二次检查,任何增加的检查会提高结果的准确性(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59年第95号474页)。
“气雾剂喷射罐”系指一种喷射罐内装加压制剂、揿启闭阀杀虫气雾剂即从中喷出。
“飞机”系指作国际航行的飞机。
“机场”系指某一成员国在其境内指定的供作国际航空运输办理进出境、报关、移民、公共卫生①、动植物检疫和其他类似手续的场所。
①公共卫生设施应当包括本条例十四条、十八条所列内容(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73年第209号74页)。
“到达”船舶、飞机、火车或公路车辆的到达系指:
1.远洋船舶到达一个港口;
2.飞机抵达一个机场;
3.内陆航行船舶,根据第八十五条,或入境一方现行的法规,就地理情况及有关国家间的条约或安排,到达某一港口或边境站;
4.火车或公路车辆到达一个边境站。
“行李”系指旅客或乘务员的个人物品。
“集装箱”(货物集装箱)②系指一种运输设备:
②小包和小箱子不应视为集装箱(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69年第177号554页)。
1.具有永久特性并坚固得足以反复使用;
2.为便于装运货物而专门设计的,适用于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而不需中途再装卸;
3.有易于搬运的装置特别是从一种运输工具转移至另一种运输工具;
4.设计得易于装满和卸空。
集装箱(货物集装箱)这一术语并不包括车辆或一般沿用的包装。
“乘务员”系指受雇而服务于船舶、飞机、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上的人员。
“日”系指间隔24小时的时间。
“直接过境区”①系指在与机场连接的特殊区域,经有关卫生当局批准并在其直接督导下,供直接过境旅客特别为中断航程而不离机场的旅客和乘务员留宿隔离之用。
①(1)直接过境区可在非卫生机场内建立;(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56年第72号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