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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

  1.每艘船舶应:
  (1)经常保持无啮齿动物、无鼠疫昆虫媒介的状态;或
  (2)定期除鼠。
  2.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只能由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所批准的港口卫生当局签发。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但如果该船舶正开往一个便于实施除鼠或检查的港口,则此证书有效期可延长一个月。
  3.除鼠证书及免予除鼠证书应与附录1规定的格式一致。
  4.如不能出示有效的证书,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所批准的港口卫生当局经查询和检查后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根据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所指定的港口,其卫生当局可对船舶实施除鼠或在其指导和控制下进行除鼠。除鼠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决定采用确保消灭船舶上啮齿动物的技术。除鼠应尽可能避免损坏船舶、货物、并不得超过绝对必要的所需时间。可能的话,除鼠应在空舱时实施。如船舶仅有压舱物,除鼠应在装货前实施。除鼠圆满结束时,卫生当局应给船舶签发除鼠证书。
  (2)在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批准的任何港口,如果卫生当局认为船舶达到无鼠程度,则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这种证书的签发只限于检查系在空舱、或仅载有压舱物、或只有不引诱啮齿动物的其他物品而且其堆放又不影响货舱的彻底检查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实舱的油轮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5.如果实施除鼠的港口卫生当局认为所进行的除鼠工作未能达到满意效果时,应当在现有的除鼠证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在具有流行病学性质的特殊情况下,怀疑飞机上存在啮齿动物时,对飞机可实施除虫、除鼠。
  第五十五条 从肺鼠疫流行区出发开始国际航行,在离境之前,卫生当局应将所有染疫嫌疑人从最后一次接触感染环境之日算起实施六天的隔离。
  第五十六条
  1.船舶、飞机到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为染有鼠疫:
  (1)船上有人患鼠疫;
  (2)在船上发现有染疫的啮齿动物;
  如果有人在上船六日以后患鼠疫,该船舶亦应当认为染有鼠疫。
  2.船舶到达时,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为染有鼠疫嫌疑:
  (1)船上虽然没有人患鼠疫病例,但上船后头六天之内有人患鼠疫病例;
  (2)船上啮齿动物有反常死亡的征侯,而其死亡原因尚未查明;
  (3)船上有人接触过肺鼠疫病人,并且未按照第五十五条要求进行过隔离。
  3.来自疫区的船舶或飞机或其上载有来自疫区的人员,在到达时如经过卫生当局医学检查后认为不存在本条第1、2款所述之情形,应当认为没有染疫。
  第五十七条 
  1.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或染疫飞机到达时,卫生当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之日算起实施不超过六天的就地诊验或留验;
  (2)对下列物品实施除虫及必要时予以消毒:
  (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行李;及
  (Ⅱ)使用过的被褥或衣物等其他物品以及认为被污染的船舶或飞机的任何部分。
  2.船舶、飞机、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到达时载有肺鼠疫病人,或到达前六天内船舶上曾经有肺鼠疫病例,除实施本条第1款要求的措施外,卫生当局还应当对船舶、飞机、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及乘务员实施从最后一次接触感染环境算起不超过六天隔离。
  3.如果船上及其运载的集装箱内发生啮齿动物鼠疫,应当在符合下列情况下按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实施除虫和除鼠。必要时在隔离中进行:
  (1)除鼠应当在货舱卸空后立即进行;
  (2)当所载货物未卸或正当卸货时可对该船舶进行一次或多次的初步除鼠,以防止染疫啮齿动物的逃窜;
  (3)如果由于只卸下部分货物而不能保证彻底杀灭啮齿动物时,卫生当局应当在采取它认为必要的、包括隔离船舶在内的防止感染啮齿动物逃窜的措施后,同意卸下这部分货物。
  4.如飞机上发现啮齿动物鼠疫,该飞机应当实施除虫和除鼠,必要时应在隔离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如卫生当局根据第三十八条、五十七条的规定,所要求的措施已被有效地执行,或卫生当局认为啮齿动物的反常死亡并非鼠疫所致时,该船舶不应再被视为染疫或染疫嫌疑,飞机亦不应再被视为染疫。此种船舶、飞机应当发给进口检疫证。
  第五十九条 健康的船舶或飞机在到达时应当发给进口检疫证,但若来自疫区,卫生当局应当:
  1.对任何离船离机的染疫嫌疑人实施从离开疫区之日算起不超过六日的就地诊验或留验;
  2.在特殊情况下并有充分理由时,要求船舶上进行除鼠、除虫,并将其理由书面通知船长。
  第六十条 火车、公路车辆到达时,若发现有人患鼠疫,卫生当局应当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1、2款规定的各项措施。对认为已被污染火车、公路车辆的任何部分实施除虫必要时予以消毒。

第二章 霍乱①



  ( ①(1)预防接种对旅行者仅提供有限的个人保护,对保护一个地区不受弧菌传入则没有什么作用(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73年第209号91页和1977年第240号53页)。
  (2)严格的措施并不能防止霍乱在国际传播(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74年第217号60页)。)
  第六十一条 适用于本条例时,霍乱的潜伏期为五天。
  第六十二条
  1.船舶、飞机、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在到达时如果发现有霍乱病例,或在舱内曾发现过病例,卫生当局应当:(1)对旅客,乘务员中的染疫嫌疑人实施从离船、离机、离车之日算起不超过五天的就地诊验或留验;(2)应当负责监督水食品(不包括货物)、粪便、废水(包括污水)、废物以及认为遭受污染的任何其他物品之移运和安全处理,并负责对水舱及食品加工设备的消毒。
  2.完成上述第(2)项要求后,对船舶、飞机、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应发给进口检疫证。
  第六十三条 ①本条以前条文所指的食品为:鱼类、贝壳、水果、蔬菜或饮料。
  在途中发生霍乱病例时,对作为货物装载于船舶、飞机、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除运往最后终点站国家的卫生当局外,不应进行细菌学检验。
  第六十四条 
  1.对任何人不应要求作肛拭采样。
  2.对来自疫区、处于霍乱潜伏期并有症状的国际旅行者,可要求其接受粪便检查。

第三章 黄热病

  第六十五条 适用于本条例时,黄热病的潜伏期为六天。
  第六十六条 
  1.对离开疫区作国际航行的任何人员,可要求其接受黄热病预防接种;
  2.如果此人所持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尚未生效,可准予离境,但到达时应对其实施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3.持有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即使来自黄热病疫区,也不应当作染疫嫌疑人处理;
  4.应用的黄热病疫苗必须经本组织批准,而接种中心也必须由所在领域内的卫生行政机关指定,并且应当向本组织保证为此目的所使用的黄热病疫苗的质量连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 ①本条例第二次诠释版附件6所包含的有关飞机除虫的建议,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正在修改中。最新情报可向世界卫生组织媒介生物学和控制处索取。
  1.处于疫区内的港口、机场所雇佣的每个人员以及使用该港口、机场的船舶、飞机上的乘务员都应当持有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2.离开处于疫区的机场的每一架飞机应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用本组织推荐的方法实施除虫。实施除虫的详细情况除到达机场的卫生当局不要求飞机总申报单这部分材料外,否则应当在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填报。有关国家应当接受飞机在飞行中使用经批准的喷雾除虫系统除虫。
  3.离开处于仍然有埃及伊蚊存在地区的港口前往埃及伊蚊已被消灭地区的船舶应当保持无埃及伊蚊的幼虫和成虫。
  4.离开仍然有埃及伊蚊存在的机场并前往埃及伊蚊已被消灭的地区的飞机应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本组织推荐的方法实施除虫。
  第六十八条 存在黄热病媒介地区的卫生当局应对来自疫区、而又不能出示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国际旅行者实施留验,直至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或实施从最后一次可能接触感染环境之日算起不超过六天的留验。二者之中以日期在先者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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