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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212、为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通知就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均制定相应规定并开展落实活动。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身份核查制度、举报童工行为奖励制度等长效管理机制;教育部门采取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就学,防止学生流失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产生。

  213、用人单位在招用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进行录用登记。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录用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资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214、中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通过举报投诉案件专查、日常巡视检查、劳动保障书面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等检查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2002年,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通过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215、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劳动监察局,指导全国劳动监察工作。目前,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初步形成,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71个,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2.2万人。

  216、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9部门制定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确定2007年7月至8月集中整治非法用工,打击强迫儿童劳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行动中共印发宣传资料1095.4万份,开展法律宣传咨询113591次,检查用人单位62.1万户,涉及劳动者1930.8万人。

  217、2007年6月山西在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中解救童工21人,有的被公安机关护送返乡或由亲属领回,有的由当地政府暂时安置。

  21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制发宣传手册、开展劳动保障法制讲座等形式,宣传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禁止使用和介绍童工。

  219、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劳动教养只适用于年满16周岁且具有法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因此,对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劳动教养不违反138和182号劳工公约。此外,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养,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2)滥用毒品(第33条)

  220、中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毒品的侵害。《刑法》规定,对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对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毒品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21、2008年6月1日施行的《禁毒法》规定了禁毒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该法第13条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第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222、2003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2005年国家禁毒委等部门下发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实施意见》以及2006年国家禁毒委与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禁毒宣传教育资料的通知》,规范推动了面向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223、2002年国家禁毒委、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以“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为目标的“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自2003年开始在小学五年级到高中二年级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并建立了100所“中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示范学校”和100所“社区青年法律学校”。2005年国家禁毒委与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为了明天--全国青少年禁毒宣传月”活动,依托“青少年远离毒品网站”,开展网上禁毒知识竞赛,共有10余万名青少年参加。2008年,禁毒教育纳入教学督导范畴,北京禁毒教育基地和昆明市强制戒毒所被确定为全国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校外实践基地。

  224、中国对吸毒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的戒毒治疗。公安机关根据《禁毒法》对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未成年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对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较轻的,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期间继续吸毒,或者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会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施行以来至2009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共依法责令832名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接受社区治疗,对792名吸毒成瘾的儿童实行强制隔离戒毒治疗。

  225、教育部门重视对戒毒未成年人的关爱、教育和引导。各地各校与戒毒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共同实施教育引导,采取措施解决戒毒未成年人的入学问题。对戒毒前系在校学生或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积极协调其所在学校接收其继续就读,对原所在学校无法接收的,尽量将其送到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3) 对儿童的性剥削、性虐待和性交易(第34条)

  226、相关执行情况详见第九章。

  (4)买卖、贩运和诱拐(第35条)

  227、相关执行情况详见第九章。

  (四)属于少数或土著群体的儿童(第30条)

  228、在中国,少数民族儿童不仅在法律上享有与汉族儿童同等的权利,各级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儿童在教育、卫生保健、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等方面的权利。中国现有的229件法律中,除了有关民族方面的专门法律外,其他涉及到民族方面并有相应规范条款的法律,约占1/5。另外,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出台了自治条例139个,单行条例510个,对相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4件。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广泛,涉及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包括少数民族儿童在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229、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19、20条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应将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相应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230、中国继续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举办高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实行民族语文和汉语双语教育,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举办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等,使少数民族儿童的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8%,与全国基本持平。2002年全国民族地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有369个,到2008年底,已增加到674个,占699个民族地区总数的96.5%。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总数为2280.42万人,其中,普通本专科的少数民族在校生数为141.05万人,占学生总数的6.58%;普通中学的少数民族在校生人数为679.94万人,占学生总数的8.64%;普通小学的少数民族在校生数为1059.12万人,占学生总数的10.52%。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专任教师113.55万人。

  231、在西藏,2002年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88.3%,2009年底上升到98.77%。截至2009年底,西藏全区共有各类学校1014所,其中小学884所、普通中学118所、中等职业学校6所、高校6所。2008年全区普及六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100%,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93%。

  232、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77段(d),中国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使少数民族儿童既能使用本民族语文,又能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文。中国有53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语种达80多种,22个少数民族有现行的本民族文字。许多民族地区都播放或发行民族语言文字的广播、影视、图书、报纸和杂志。生活在民族地区的儿童在日常生活中都使用本民族语言。

  233、中国鼓励并支持民族地区实行双语教学(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在民族地区双语教育政策得到广泛落实,覆盖率逐年提高。截至2009年底,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总数232.01万人,其中接受“双语”教育教学的学生数79.8万人;学前教育、普通中小学、职业高中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总数2.6万人,占少数民族教师总数的18.18%。2008年,西藏完成新课改藏语文教材、教辅用书的编写工作和22种新课改教材、教学参考、教育辅导等的翻译工作。

  234、为使各民族儿童彼此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国家民委和教育部要求各地编写了《民族基本知识教材》,并在全国中小学开设民族常识课程,向中小学生普及有关中国少数民族的基本常识。

  (五)流浪儿童

  235、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在刑法第262条后增加一条“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6、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86段,中国加大投入救助流浪儿童。2004年5月,民政部投入3000万元资助84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建设。2006-2010年,中国将总共投资11.2亿元用于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其中中央投资7亿元,地方配套4.2亿元。到2010年,将实现全国90%以上的地级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市拥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设施。

  237、中国采取措施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和安置。2003年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流浪未成年人用房包括教育、文体活动、医务等,各类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为帮助长期滞留的接近16岁的被救助者掌握一技之长,教育用房中专门设置技能培训室;为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还要设置包括心理辅导室和宣泄室的心理疏导室。

  238、2003年8月至2009年底,民政部门、各救助站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累计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875486人次。

  239、2003年起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郑州合作开展救助流浪儿童项目。郑州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创造了诸多中国第一:开展“类家庭”、“家庭寄养”;派出流动救助车主动寻找流浪儿童;社会工作者介入救助流浪儿童的工作;开办来去自由的全天候服务救助中心和救助小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流浪儿童护送回家后,中心与社区联合跟踪回访,以防儿童再次流浪。2005-2006年,2000多名流浪儿童接受了各种救助,84%的流浪儿童回到了自己的家。

  240、民间组织和个人也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如上海的“慈善服务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志愿者服务、辽宁本溪的救助服务公益岗位等,都收到了积极效果。

  241、中国严厉打击诱骗儿童流浪乞讨的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以来,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流浪儿童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部署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阻止、操纵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夺、抢劫、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强迫诱骗儿童流浪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儿童的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共出动警力26万余人次,清理重点地区11万余处,查处各类案件3600余起,铲除犯罪团伙320余个,解救8000余名儿童。

  九、色情剥削和性侵犯(第34条及

  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

  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情况)

  242、自2005年9月委员会审议中国执行议定书首次报告以来,中国继续认真履行议定书义务。在法律法规方面,执行议定书首次报告第66-82段仍然有效。中国政府认识到,反对拐卖工作需要综合治理,在政策和行动上,中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预防拐卖行为的产生根源,严厉打击和惩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积极开展被解救儿童救助、康复和安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拐卖儿童行为的发生

  243、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5、7段,为落实斯德哥尔摩行动议程和横滨全球承诺,2007年12月中国出台首个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附件三),建立了由公安部等31个部门组成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负责、公安机关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反拐工作格局。该行动计划确定“反拐”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全面规划了实现行动目标的具体措施与责任分工,内容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福建、海南、黑龙江、云南、甘肃等省分别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计划。

  244、2007年,公安部成立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职能为:研究制定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犯罪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公安机关对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解救工作;负责全国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的国际合作,组织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和解救工作;牵头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协调其他部门开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预防、宣传和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康复工作。

  245、2008年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巡视制度,将预防、反对、及时制止拐卖人口纳入制度中。

  246、公安部与香港和澳门两特区的警务部门之间分别建立了日常警务合作机制,双方在办理涉及侵犯儿童权益案件的过程中,进行有效沟通协调。

  247、关于委员会审议议定书报告结论第17段,中国认识到拐卖儿童有社会经济根源,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提高预防、打击拐卖儿童的能力建设。

  248、一是对儿童及家长开展培训,提高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针对外来务工者的子女容易成为被拐卖的目标,各地妇联举办流动人口家长学校、开办培训班、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等,呼吁流入人口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将孩子送进正规的教育机构,以减少儿童被拐的机率。2005年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家庭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民间机构建立了接受流动儿童的幼儿园和学前教育机构,如2005年昆明的收费低廉的爱心幼儿园,2006年南宁的流动儿童活动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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