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截至2009年底,全国小学和初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使用了新课程,25个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全国累计超过1000万人次的中小学教师接受了新课程培训。
179、通过9年的改革实践,学生的主动性、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明显加强。学校的教育方式发生明显变化,启发式、探究式、合作学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等被广大中小学教师广泛运用;教师教学从重视统一性和规范性向鼓励多样性和创造性转变,从注重书本知识向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变;教学相长、平等交流的师生关系正在形成。调查显示,多数中小学生对目前的课堂教学,包括教师讲课内容、授课方式、学生参与程度、教学效果等给予肯定。
180、中国重视对儿童进行普法教育。根据2007年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各地把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将法制教育课列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还通过建立家长学校和组织参加社会各种法制实践活动,将法制教育延伸到家庭和社会。各地还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方式,增加学生参与程度,增强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三)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第31条)
181、为保障广大儿童享有休闲娱乐、健康发展的权利,中国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政府投资或鼓励社会资助修建更多的儿童娱乐场所,推广有益有趣的儿童游乐形式,普及儿童娱乐知识。
182、中国扶持国产儿童电影动画健康发展。2004年广电总局、文化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各部门支持组建儿童电影院线,推动实施“优秀影视片进校园工程”;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儿童电影剧本论证机制,重点扶持创作一定数量的少年儿童题材影片。中国制定扶持国产动画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国产动画在数量、艺术质量、播映体系、基础设施、交易平台、市场环境、产业效益等方面都取得突出进步。2008年,国产动画片产量13万分钟,创历史最高水平。
183、广播、电视等媒体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名儿童栏目“小喇叭”每天播出大量的童话、故事、广播剧和儿童专题等节目;中央电视台一套在黄金时段固定播出儿童节目“大风车”,该栏目收视率高。2003年12月28日,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正式开播,每天播出总长为18个小时的少儿节目,目前该频道已在全国地级以上区域全部落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落地率达96.22%。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34家省市电视台开办少儿频道。
184、从2005年开始的“中国少儿歌曲创作推广计划”开展了一系列少儿歌曲的创作和推广活动:组织“全国少儿歌曲创作征集比赛”和“全国少儿歌曲电视演唱大赛”,共征集了7340余首新创少儿歌曲,从中精选出共30首优秀歌曲推荐给儿童;组织15期共620余名少儿歌曲创作者培训班;出版少儿歌曲的音乐光碟近10万张,在一定范围内免费发放;先后在南京、厦门和呼和浩特举办三届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共有近90支少儿合唱队4000余名中小学生参加。
八、特别保护措施
(第22、30、32-36条,第37条第2-4款、第38-40条)
(一)处于紧急情况下的儿童(第22条、第38条、第39条)
(1)难民儿童(第22条)
185、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82段,中国作为《关于难民地位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一贯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目前在中国大陆境内有20余名来自巴基斯坦和伊拉克的难民儿童。中国政府尊重家庭团聚原则,承认难民儿童随父母难民身份获得的难民地位,保护难民儿童父母和亲属对难民儿童的合法监护权。
186、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在无相关立法的情况下接纳了从越南等国输入的近30万印支难民。在30多年的安置工作中,中国政府给予了在华印支难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其子女在中国享有与中国公民同样的教育和社会保障权利。
187、委员会结论中所指的“朝鲜儿童”系因经济原因非法入境的,不是难民。中国政府一直根据国内法、国际法和人道主义精神,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非法入境朝鲜人个案。
(2)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38、39条)
188、中国于2007年12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关执行情况将在首次报告中详述。
(二)卷入法律事项的儿童
(1)少年司法(第40条)
189、《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了专章规定。
190、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贯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先后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发《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制度。
191、首先,在办案过程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慎捕慎诉。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胁迫参与犯罪、犯罪预备、中止、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92、其次,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审查犯罪事实,还注重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学校、居住地派出所、社区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对他们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家庭或学校有无取保和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结合犯罪事实对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进行评估。对于确实必须起诉的,也结合社会调查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193、河南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据调查移送制度,落实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上海等地检察机关正在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审讯制度”,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聘请符合条件的教师、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临时监护人”到达讯问现场,安抚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监督讯问合法进行。
194、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和完善未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圆桌审判”以及心理评估、疏导、矫治等制度;继续推动少年法庭的建设和发展,规范、统一少年法庭的司法行为;研究论证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推动少年法院的建立;推动刑事诉讼其他环节未成年人专门司法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95、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开展试点工作,以带动所辖区域基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截至2008年底,试点少年审判庭共审判一、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731件,一、二审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959件。截至2008年底,全国设立的各种类型的少年法庭2219个,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419个,专职或兼职的少年法庭法官7000余人。
196、少年法庭在审判制度方面的探索取得进展。上海、重庆、广东、江苏、云南等地少年法庭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审判制度,保障其法定代理人未出庭情况下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江苏、上海等地少年法庭探索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的制度,使社区矫正人员更早地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开展后期矫正提供较好条件。北京、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少年法庭向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给予一定资助,促其顺利回归正常生活。山东、广东、河北等地少年法庭与精神卫生部门合作,将心理评估、疏导和矫治功能引入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中。
197、少年法庭法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不仅注重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也保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和证人;不仅注重在实体上,也注重在程序上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也开始研究探索特殊民事审判制度,以保证在审判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案件中充分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198、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2段,2002-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三次全国性培训班,共培训少年法庭法官约600人。各省高级法院的主管法官经过培训后,回到本省还另行对本地区少年法庭法官开展培训。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与少年司法有关的国际公约都是培训的重点内容。
(2)被剥夺自由,包括处于任何形式拘留、监禁或被安置于拘禁场所的儿童(第37条第2-4款)
199、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3段,中国保障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获得法律及其他形式的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法律救助,并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200、为确保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剥夺自由是最后的手段,中国推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治试点工作。2003年7月,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施行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截至2009年6月,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矫正对象17.1万人。江苏是首批试点省份,累计接收矫正对象93223人,重新犯罪率仅0.1%。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主要任务。
201、2002-2008年,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约52万人,其中判处剥夺自由以外刑罚的17万余人,约占32%。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占1.74%。
202、中国各省都建有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实行单独关押。云南未成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管理区别于成年服刑人员,会见亲属时间由规定的1小时放宽到两小时;家中有变故或重大事情的,按规定准予请假回家处理;劳动生产以学习知识技能为主。
203、劳动教养是对多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有轻微犯罪的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由民政、公安、劳动、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审批。劳动教养只适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年满16周岁的违法犯罪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即使在呈报劳动教养时其年龄已满16周岁,也不得对其决定劳动教养。2002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确需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
204、拟对未成年人呈报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了解其家庭有无实际管教能力。此外,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人或其监护人依法有申请聆询的权利。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案件不公开聆询。
(3)对儿童的审判,特别是禁止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的情况(第37条第1款)
205、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93段,中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极少数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存在可能性的。但是,中国的无期徒刑不同于终身监禁。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06、其次,根据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人的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动机、目的等背景信息将影响量刑。该解释还规定应当适用缓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以利于审判实践中更多地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和免刑。因此,判处未成年人无期徒刑并非没有释放可能的终身监禁。
(4)恢复儿童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第39条)
207、中国政府保障卷入法律事项的儿童在健康和有尊严的环境中得以康复,并采取措施促使他们重返社会。
208、未成年犯管教所为未成年犯开展课堂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举行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和辅导教育活动,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未成年犯管教所还针对未成年犯正值青春期,为他们进行心理测试,开展心理咨询,对有不良心理倾向的未成年犯进行心理矫治,加强了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209、在广东未成年人犯罪中,外来人员占51.8%,网络成瘾青少年、吸毒青少年等均有相当大的比例。从2005年开始开展的广东大学生爱心帮教“甘露行动”,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到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法律宣传和帮教活动,已有3000多名未成年犯受到帮教。
(三)受剥削的儿童,及其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的情况
(1)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32条)
210、中国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对强迫劳动、以职业介绍为幌子拐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11、关于委员会审议上次报告结论第84段,为加强落实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2004年中国制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查处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在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禁止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未成年人就业。此外,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雇佣童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