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1983年6月14日订 1992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
前言
本公约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缔约各国:
切望便利国际贸易;
切望便利统计资料,特别是国际贸易统计资料的收集、对比与分析;
切望减少国际贸易往来中因分类制度不同,商品需重新命名、重新分类及重新编号而引起的费用,以及便利数据的传输和贸易单证的统一;
考虑到由于技术的发展与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必须对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进行全面修改;
考虑到上述公约所附的商品分类目录远不能达到各国政府和贸易界在关税及统计方面要求的详细程度;
考虑到准确、可比的数据对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性;
考虑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计价和运输统计准备采用协调制度;
考虑到协调制度旨在最大限度地和商业上的商品名称与编号制度结合起来;
考虑到协调制度旨在促进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生产统计之间建立尽可能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
考虑到协调制度与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之间仍应保持接近的相互对应关系;
考虑到希望有一部可供国际贸易有关各界人士使用的税则/统计合并目录以满足上述需要;
考虑到保证协调制度不断适应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的重要性;
考虑到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的协调制度委员会在此方面已完成的工作;
考虑到上述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已证明是达到某些所述目标的有效手段,因此,达到这方面预期效果的最好方法是缔结一个新的国际公约。
为此,经协商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公约中:
a)“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作为本公约附件的商品分类目录,它包括有目和子目及其相应的数字编号,类、章和子目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
b)“税则目录”是指缔约国为征收进口的货物的关税按其法律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c)“统计目录”是指缔约国为了收集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数据而制定的商品分类目录。
d)“税则/统计合并目录”是指缔约国为便于进口货物申报,依法制定的税则目录和统计目录合一的商品分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