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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g)行使与协调制度有关而且理事会或缔约国也认为必要的其他各种职权。
  二、协调制度委员会牵涉行政预算的决定须报请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理事会的作用
  一、理事会负责审议协调制度委员会拟定的本公约修正案,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缔约各国推荐,除非有既是本公约缔约国又是理事会成员国的国家要求有关修正案全部或部分送回委员会重新审议。
  二、协调制度委员会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会议中拟定的注释、归类意见、其他解释协调制度的意见以及为保证协调制度统一解释和执行的建议,如果在会议闭幕后第二个月末前没有本公约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要求将问题提交理事会审议,均应视为已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如果问题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理事会,除非有既是本公约缔约国又是理事会成员国的国家要求将问题全部或部分交回委员会重新审议,理事会应批准通过上述注释、归类意见、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关税税率
  缔约国加入本公约并不承担关税税率方面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裁决
  一、缔约国间对本公约解释或执行方面有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二、协调无法解决的争议应由争议各方提交协调制度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协调制度委员会无法解决的争议,由委员会将问题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按“关于创立理事会的公约”第三条e)项规定提出建议。
  四、争议各方可事先商定同意接受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建议并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缔约资格
  下列国家(联盟)有资格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a)理事会成员国;
  b)有权缔结与本公约部分或全部问题有关的条约的关税或经济联盟;
  c)秘书长按理事会指示邀请加入本公约的其他国家。
  第十二条 缔约程序
  一、任何具备缔约资格的国家及关税或经济联盟,经履行下列手续,均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a)在公约上不须经批准签字;
  b)在公约上签字后(须经批准方可生效)递交批准书;
  c)公约停止开放签字后,加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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