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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

  1.7.3 县级机构收集、保管监测点原始资料,及时整理、汇总监测数据,上报监测数据库资料和监测工作报告。
  2 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2.1 目的
  调查了解全国阶段性血吸虫病流行现状,为制定、调整防治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2.2 制订计划
  2.2.1 国家级机构起草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全国流调)方案。
  2.2.2 省级机构根据全国流调方案制定省级实施计划。
  2.2.3 县级机构根据全国流调方案和省级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
  2.3 组织实施
  2.3.1 国家级机构根据全国流调方案确定流调点,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供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指导流调工作,实施质量控制。
  2.3.2 省级机构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分发统一的诊断试剂、器材,组织、指导流调工作,实施质量控制。
  2.3.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实施质量控制。
  2.3.4 县级机构具体开展流调工作。
  2.3.5 设有流调点的乡镇级机构参与流调现场工作。
  2.4 原则
  2.4.1 以流行村为单位,根据主要流行类型和感染情况,按照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流调点。
  2.4.2 统一方法、统一器材、统一时间实施流调。
  2.5 内容和方法
  2.5.1 人群病情
  2.5.2 家畜病情
  2.5.3 钉螺分布
  2.5.4 相关因素
  具体方法根据阶段性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确定。
  2.6 质量控制
  2.6.1 国家级机构负责提供合格的诊断试剂、器材;按方案要求抽查考核流调点工作质量,审核流调资料。
  2.6.2 省级机构按方案要求抽查考核流调点工作质量,审核流调资料。
  2.6.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检查考核流调点工作质量。
  2.6.4 县级机构负责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开展流调工作,指定专人复核流调结果,管理流调资料,对流调数据实行双录入。
  2.7 资料收集
  2.7.1 国家级机构负责建立流调数据库,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流调点资料和数据,撰写流调报告,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并向省级反馈流调结果。
  2.7.2 省级机构及时收集、核实、汇总流调点资料,上报数据库和流调报告。
  2.7.3 县级机构收集、保管流调原始资料,及时整理、汇总流调数据,上报流调数据库。

第十一章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1 突发疫情的预测与预警
  1.1 目的
  针对可能发生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开展风险分析,及早发现、预告发生突发疫情的可能性,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或减轻突发疫情的危害。
  1.2 制定方案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血吸虫病流行历史和疫情现状,结合灾害性疫情的发生情况,根据《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突发疫情预测与预警工作方案。
  1.3 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对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和潜在流行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结果,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疫情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疫情的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2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
  2.1 目的
  及时、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2 组织实施
  2.2.1  国家级机构
  2.2.1.1 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对突发疫情的调查、分析、评判结果,提出启动Ⅰ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工作计划。
  2.2.1.2 培训省级应急处理人员,储备应急处理药品、器械。
  2.2.1.3 指导省级、市级、县级机构开展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紧急处置及效果评价,提出终止Ⅰ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起草终止报告。
  2.2.2  省级机构
  2.2.2.1 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省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起草本省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2.2.2 根据对突发疫情的调查、分析、评判结果,提出启动Ⅱ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工作计划。
  2.2.2.3 组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培训市级、县级应急处理人员,并组织演练;储备和保管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
  2.2.2.4 指导市级、县级机构开展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紧急处置、效果评价,提出终止Ⅱ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起草终止报告。
  2.2.3  市级机构
  2.2.3.1 根据全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本市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起草本市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2.3.2 根据对突发疫情的调查、分析、评判结果,提出启动Ⅲ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计划。
  2.2.3.3 组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组,培训县级和乡镇级应急处理人员,并组织演练;储备和保管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
  2.2.3.4 指导县级和乡镇级机构开展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紧急处置及效果评价,提出终止Ⅲ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起草终止报告。
  2.2.4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
  2.2.4.1 调查、分析、评判疫情监测结果,提出启动Ⅳ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处理计划。
  2.2.4.2 组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小组,培训应急处理人员,并组织演练; 储备和保管应急处理药品、器械等物资。
  2.2.4.3 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疫情控制、紧急处置效果评价,提出终止Ⅳ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并起草终止报告。
  2.3 应急处理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快速反应,高效有序,群防群控,联防联控。
  2.4 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分级与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理
  详见附录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5 质量控制
  2.5.1 国家级机构对Ⅰ级突发疫情进行现场核查,全程督导实施应急预案,考核应急处理效果。对Ⅱ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效果进行复核。
  2.5.2 省级机构对Ⅱ级突发疫情进行现场核查,全程督导实施应急预案,考核应急处理效果。对Ⅲ、Ⅳ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效果进行复核。2.5.3 市级机构对Ⅲ级突发疫情进行现场核查,全程督导实施应急预案,考核应急处理效果。对Ⅳ级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效果进行复核。
  2.5.4 县级机构负责对本县发生的突发疫情进行现场核查和应急处置,考核应急处理效果。
  2.5 资料收集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突发疫情的发生情况和疫情报告,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和工作评估等方面的资料信息。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1 目的
  收集、
整理、审核、汇总、分析血吸虫病疫情和防治工作信息资料,为制定和调整防治策略和措施,分析成本效益、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2 组织实施
  2.1 国家级机构根据防治和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统一设计数据库结构,明确统计指标和计算方法,规定上报的程序和要求;培训信息管理人员,汇总经省级审核确认的数据信息,上报国家卫生主管部门。
  2.2 省级机构指导市、县级机构完成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和专项工作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同时结合本省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市、县级信息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检查信息管理工作;审核、汇总市级机构上报的数据资料,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2.3 市级机构指导、检查县级机构的信息管理工作,开展县级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资料,报省级机构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2.4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负责各类报表、资料的收集、录入、整理、汇总和保管,并按要求报上级机构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 资料管理
  3.1 建立健全资料管理制度。
  3.2 各级机构确定专人承担资料管理工作。
  3.3 各类资料收集完整、真实,记录清晰、准确,按要求及时上报。
  3.4 各项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3.5 建立和完善标准、规范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资料备份保存,确保数据安全。
  4 分类
  4.1 统计资料
  4.1.1 记录表:包括查灭螺、人群查病及化疗和家畜查治病的原始记录。
  4.1.2 调查表:包括晚期病人、急性感染病例个案、监测点基本情况和流行村基本情况等调查表。
  4.1.3 统计表:包括各类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统计表。
  4.2 非统计资料
  需归档保存以备今后查询的各类资料,主要包括各类业务技术资料、培训教材,计划、总结、会议、表彰、宣传等资料,以及查灭螺日志、药品发放等记录。
  5 质量控制
  5.1 内容
  对各类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5.2 方法
  5.2.1 国家级机构依据资料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每年组织一次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抽样核查。
  5.2.2 省、市级机构结合防治工作质量调查,对县级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资料核查。
  5.2.3 县级机构完整准确填报各项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上报。
  5.2.4 各级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原始资料及时补充、修订。

第十三章 督导与考核

  1 督导
  1.1 目的
  了解年度防治计划分解、落实和进展情况,考查防治工作质量,指导和规范防治工作。
  1.2 制订计划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防治工作重点、难点和主要防治措施实施的时间,制定本级督导工作计划。
  1.3 组织实施
  1.3.1 县级以上机构根据本级年度督导工作计划制定督导方案,包括督导的目的、组织形式、范围、对象、内容、方法、时间、要求、督导调查表等。
  1.3.2 县级以上机构按督导方案,采取听取汇报、察看现场、走访、座谈、核查资料、分析评价等方法进行督导;督导结束时反馈督导意见。
  1.3.3 督导结束后撰写督导报告,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1.4 原则
  1.4.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1.4.2 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1.4.3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1.4.4 现场调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
  1.5 督导分类
  1.5.1 综合督导
  督查一个阶段的各项或部分防治工作,主要包括防治计划的分解落实情况、防治工作进展、各项防治措施的实施及其质量、防治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1.5.2 专项督导
  督查单项防治工作,如查螺、灭螺、人群查病、治疗和扩大化疗、预防控制急性感染、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晚期病人救治、疫情监测等。
  1.6 督导频次
  1.6.1 国家级机构每年有重点地开展1~2次综合督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专项督导。
  1.6.2 省、市级机构每年对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综合督导1~2次,对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县综合督导1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专项督导。
  1.6.3 县级机构在各项防治工作实施期间,对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乡、村进行督导,对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乡每年督导1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专项督导。
  1.7 资料收集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汇报材料、相关文件和数据、督导报告和督导调查表,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2 年度考核
  2.1 目的
  核实年度防治目标实现情况和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2.2 制定方案
  县级以上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年度防治计划和目标制定考核方案。
  2.3组织实施
  省、市、县级机构按考核方案,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对下级的年度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撰写考核报告和考核工作总结,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2.4 内容
  2.4.1 防治目标实现情况:当年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的县、乡镇和流行村数。
  2.4.2 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开展钉螺调查、灭螺、人群查病、治疗和扩大化疗、晚期病人救治、健康教育、疫情管理、应急处理、信息管理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4.3 调查了解其他部门开展改水改厕、家畜查治与管理等综合防治情况。
  2.4.4 现场抽查:随机抽查1个流行村和1所学校,分别调查30名村民和50名小学生,了解群众接受查病、治病情况和血防知识知晓率。
  2.5 资料收集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年终工作总结、相关文件和数据、现场调查记录、考核工作总结等;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3 达标技术考核
  3.1 目的
  对计划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的县、乡镇和流行村进行技术考核。
  3.2 组织实施
  3.2.1 国家级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开展相关培训;参与省级达标的技术评估工作。
  3.2.2 省级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达标考核验收方案,制定达标考核验收实施细则;开展相关培训;参与省、市级达标技术评估和县级达标考核工作。
  3.2.3 市级机构协助省级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参与县级达标技术考核工作;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乡级达标技术考核工作。
  3.2.4 县级机构协助省、市级机构参与县、乡级达标的现场考核,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村级达标技术考核工作。
  3.3 内容与方法
  按达标考核验收方案分别对村级、乡级、县级、市级和省级进行达标技术考核评估。
  具体内容和方法参考: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验收方案(另行制定)。
  3.4 资料收集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实施达标技术考核期间产生的各类相关文件、汇总资料、数据、现场考核资料、考核报告等;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四章 附录


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

  1 调查频次
  1.1 现有钉螺环境
  近2年查获感染性钉螺、发生急性感染病例和人畜常到的生产生活区等易感环境,每年查螺1次;其它有螺环境,每年调查1/3面积。
  1.2 可疑环境
  与有螺水系相连或与现有钉螺环境毗邻、引进有螺区植物、水生物的环境以及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查螺1次。
  1.3 传播阻断村钉螺监测
  1.3.1 3年内查出钉螺的村,每年查螺1次。
  1.3.2 3~9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3年查螺1次。
  1.3.3 10~15年未查出钉螺的村,每5年查螺1次。
  1.3.4 15年以上未查出钉螺的村,如环境已彻底改变,已不适宜钉螺孳生,原则上可不再定期查螺。
  1.4 非疫区钉螺监测
  与有螺水系直接相通的地区,养殖来自有螺地区的水生动、植物及场所,以及来自有螺地区的船泊停靠码头、船坞等开展螺情监测。
  2 查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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