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频次
1.5.1 湖沼地区的易感环境,每年灭螺1~2次。
1.5.2 山丘地区和水网地区的有螺环境,每年灭螺2~3次。
1.5.3 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在工程实施前进行药物灭螺1~2次。
1.6 方法
主要包括浸杀法、喷洒法、喷粉法等。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
1.7 质量控制
1.7.1 内容
1.7.1.1 核查灭螺计划、灭螺登记表(卡)、灭螺药品领用登记、灭螺用工记录及工资清单等资料;
1.7.1.2 在药物灭螺后24周开展灭螺效果现场考核,喷洒法和喷粉法的活螺密度下降率均达80%以上,浸杀法的活螺密度下降率达95%以上。
1.7.2 方法:采用抽查和现场核查的方法。
1.7.2.1 省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灭螺环境;
1.7.2.2 市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县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抽查2个已灭螺环境;
1.7.2.3 县级机构对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复核2个已灭螺环境;
1.7.2.4 乡级机构对每个已灭螺环境进行考核验收。
1.8 统计指标
1.8.1 活螺密度下降率(%)=[(药物灭螺前活螺密度-药物灭螺后活螺密度)/药物灭螺前活螺密度]×100。
1.8.2 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率(%)=[(药物灭螺前感染性钉螺密度-药物灭螺后感染性钉螺密度)/药物灭螺前感染性钉螺密度]×100。
1.8.3 钉螺面积下降率(%)=[(药物灭螺前钉螺面积-药物灭螺后钉螺面积)/药物灭螺前钉螺面积]×100。
1.9 资料收集
1.9.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药物灭螺的统计资料和药物灭螺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1.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药物灭螺日志、药物灭螺登记表、有螺环境登记卡、灭螺效果考核资料。妥善保管灭螺原始资料,并逐级上报灭螺数据库资料和工作报告。
2 环境改造灭螺
2.1 目的
结合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和消灭钉螺。
2.2 制定计划
2.2.1 国家级机构参与全国环境改造灭螺计划的论证、评估。
2.2.2 省、市和县级机构向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供血吸虫病疫情信息,提出环境改造灭螺的建议,协助拟订环境改造灭螺计划。
2.3 组织实施
2.3.1 省、市和县级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施工单位对有螺环境实施药物灭螺措施,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提供技术指导,实施血吸虫病健康教育。
2.3.2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省、市和县级机构调查施工人员感染血吸虫情况,并治疗感染者。
2.3.3 县级以上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灭螺防病效果进行评估。
2.4 原则
2.4.1 先重流行区后轻流行区,先生产生活区后非生产生活区,先上游后下游,由近及远,先易后难;灭一块、清一块、巩固一块。
2.4.2 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整合资源,优先安排在现有钉螺环境。
2.4.3 妥善处理有螺土,适当扩大环境改造灭螺覆盖范围。
2.5 方法
2.5.1 农业灭螺工程项目
水改旱、水旱轮作、沟渠硬化、蓄水养殖、有螺洲滩翻耕种植等。
2.5.2 水利灭螺工程项目
河流治理、节水灌溉、渠道硬化、抬滩降滩、小流域治理、涵闸改造、修建阻螺设施等。
2.5.3 林业灭螺工程项目
退耕还林、兴林抑螺、湿地保护等。
农业、水利、林业灭螺工程项目分别依据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方案实施。
2.6 质量控制
省、市和县级机构在项目单位实施环境改造灭螺工程时,对钉螺控制设施建设、有螺土处理及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等进行现场质量监控。
2.7 统计、评估指标
2.7.1 活螺密度下降率(%)=(工程建设前活螺密度-工程建设后活螺密度)/工程建设前活螺密度×100。
2.7.2 感染性钉螺密度下降率(%)=(工程建设前感染性钉螺密度-工程建设后感染性钉螺密度)/工程建设前感染性钉螺密度×100。
2.7.3 钉螺面积下降率(%)=(工程建设前钉螺面积-工程建设后钉螺面积)/工程建设前钉螺面积×100。
2.7.4 人群感染率下降率(%)=(工程建设前人群感染率-工程建设后人群感染率)/工程建设前人群感染率×100。
2.7.5 家畜感染率下降率(%)=(工程建设前家畜感染率-工程建设后家畜感染率)/工程建设前家畜感染率×100。
2.8 资料收集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以下资料并逐级汇总上报。
2.8.1 环境改造前后钉螺分布、灭螺、人畜感染率等灭螺防病效果的评估资料。
2.8.2 环境改造工程实施情况及与灭螺防病有关的费用等资料。
第四章 人群病情调查
1 目的
发现血吸虫病人和感染者,掌握病情动态变化,为制订人群化疗计划、调整疫情分类、评价防治效果提供依据。
2 制定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人群病情调查(以下简称查病)计划。
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查病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查病实施方案,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查病计划。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订的查病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查病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查病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订的查病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查病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省级机构提出诊断试剂、器材的采购及分配建议;培训市、县级检验技术人员。
3.2 省、市级机构指导县和乡镇级机构实施人群查病。
3.3 县级机构根据查病实施方案,组织、培训查病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人群查病。
3.4 乡镇级机构协助县级机构开展人群查病。
4 原则
4.1 按流行村的疫情分类确定查病范围和对象,实施人群整群查病。
4.2 一、二、三类流行村在感染季节后1个月实施人群查病。
4.3 查病方法:一类流行村采用询检法检查,二、三类流行村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查,四、五类流行村采用血清学方法过筛,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方法检查。
4.4 人群查病采取分组采样、集中检验的形式,由具备检验资格的人员判定检验结果。
4.5 计划调整疫情类别的一、二、三类流行村,每2年采用血清学方法过筛、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的方法进行查病,根据查病结果进行类别调整。
5 对象和频次
5.1 一类流行村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2次。
5.2 二类流行村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
5.3 三类流行村每2年对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
5.4 四类流行村每3年对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对检获感染性钉螺的村的6~65岁常住居民当年查病1次。
5.5 五类流行村按传播阻断地区监测巩固方案要求开展查病;对检获钉螺的村的6~65岁常住居民当年查病1次。
5.6对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每年查病1次。
6 方法
6.1 询检法
6.2 血清学方法
6.2.1 间接血球凝集试验(IHA)。
6.2.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6.2.3 胶体染料试纸条法(DDIA)。
6.2.4 环卵沉淀试验(COPT)。
6.3 病原学方法
6.3.1 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
6.3.2 改良加藤厚涂片法。
6.4 B型超声检查
以上方法详见附录三: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
7 质量控制
7.1 内容
核实人群查病原始记录、人群查病登记表和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等资料;对查病对象和查病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7.2 方法
7.2.1 省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7.2.2 市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1~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复核30份受检样本,并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7.2.3 县级机构对每个乡(镇)抽查1~2个流行村,在现场查病过程中各复核30份受检样本,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8 统计指标
8.1 受检率(%)=(检查人数/应检人数)×100。
8.2 查病符合率(%)=(群众随访与资料登记结果一致人数/随访人数)×100。
8.3 查病结果符合率(%)=(复核结果与查病结果一致人数/复核人数)×100。
8.4 人群血清学阳性率(%)=(血清学检查阳性人数÷血清学检查人数)×100。
8.5 人群感染率(%)=(血清学检查阳性人数/血清学检查人数)×(粪检阳性人数/粪检检查人数)×100。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人群查病的统计资料和人群查病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核定常住人口中的应检对象,以流行村为单位逐户建立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及时将查病原始记录逐项录入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
9.3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收集并保管人群查病原始记录、人群查病登记表和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等资料。
第五章 人群化疗
1 目的
通过治疗病人和对可疑感染者扩大化疗,有效控制和消除传染源,保护人群健康。
2 制订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人群化疗技术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人群化疗实施方案,并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并审核、汇总县级机构上报的人群化疗计划。
2.4 县级机构按照省级机构制定的人群化疗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以流行村为单位编制人群化疗计划,并汇总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省级机构提出化疗药物的采购及分配建议;培训市、县级化疗技术骨干。
3.2 省、市级机构指导县和乡镇级机构实施人群化疗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3.3 县级机构根据人群化疗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培训化疗技术人员,组织、实施人群化疗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3.4 乡镇级机构协助县级机构开展人群化疗。
4 原则
4.1 合理确定化疗对象。
4.1.1 高危人群(指经常接触疫水者和在流行区水域作业的渔民、船民和在有钉螺分布的洲滩放牧的人群等)。
4.1.2 急性感染病例的同期、同环境疫水接触者。
4.1.3 一类流行村中询检阳性者。
4.1.4 其他各类流行村中人群查病阳性者。
4.2 查后即治。
4.3 无化疗禁忌症。
5 范围和频次
5.1 高危人群每年化疗2次。
5.2 一类流行村中询检阳性者每年化疗1~2次。
5.3 其他各类流行村中人群查病阳性者当年化疗1次。
5.4 有疫水接触史的防汛、作业人群,在接触疫水后1个月服药化疗1次;若持续接触疫水,则每月服药1次,脱离接触疫水后2个月再加服1次。
5.5 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血清学检查阳性者给予化疗1次。
6 方法
6.1 慢性血吸虫病患者及可疑感染者,成人(体重以60kg为限)40mg/kg吡喹酮一次顿服或60mg/kg二日疗法、儿童50mg/kg一日疗法或70mg/kg二日疗法,餐间服用。
6.2 急性血吸虫病患者应住院使用吡喹酮治疗,成人(体重以60kg为限)120mg/kg、儿童140mg/kg6日疗法,每日分3次服,其中总量的1/2在前2日内服完,其余1/2在第3~6日分服。
具体方法详见附录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
7 质量控制
7.1 内容
核查人群查病资料和化疗登记表格,验证是否按化疗计划实施化疗,以及化疗对象、化疗药物剂量和疗程、不良反应的处理等。
7.2 方法
7.2.1 省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市抽查1~2个县,每个县抽查1~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7.2.2 市级机构组织对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7.2.3 县级机构对每个乡(镇)抽查2个流行村;每个流行村现场访问1~2个村民组的30名村民。
8 统计指标
8.1 化疗率(%)=(实际化疗人数/应化疗人数)×100。
8.2 化疗随访符合率(%)=[(随访人数-与资料记录不符合人数)/随访人数]×100。
9 资料收集
9.1 县级以上机构收集人群化疗的统计资料和人群化疗数据库资料并逐级审核上报。
9.2 县级和(或)乡镇级机构以流行村为单位收集、整理并保管化疗对象名册、人群查病及化疗登记册、人群化疗的统计分析等资料。
第六章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调查与救治
1 目的
掌握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以下简称晚期病人)的现状,积极救治晚期病人,改善患者生存质量。
2 制订计划
2.1 国家级机构审核省级机构上报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
2.2 省级机构根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晚期病人救治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结合本省晚期病人现状,协助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审核、调整市级机构上报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
2.3 市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指导县级机构编制晚期病人救治计划,审核县级机构编制的晚期病人救治计划,并汇总上报。
2.4 县级机构根据省级机构制定的晚期病人救治实施方案,结合本地晚期病人现状,起草晚期病人救治计划,上报市级机构。
3 组织实施
3.1 国家级机构协助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起草晚期病人治疗技术方案。
3.2 省级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起草本省晚期病人调查方案和救治管理办法,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培训治疗技术骨干,参与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评估、疑似晚期病人的鉴别诊断和疑难病例的处理等。
3.3 市级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指导县级机构实施晚期病人调查,参与晚期病人救治定点医院的评估。
3.4 县级机构协助卫生主管部门组建晚期病人救治专家指导组,组织实施晚期病人调查、诊断与救治,建立晚期病人档案。
3.5 乡镇级机构提供晚期病人线索,初步筛查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