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访人、被举报人预先准备事项;
(五)信访人、被举报人参加听证的权利、义务及申请参加的途径和方法;
(六)其他单位及人员参加听证处理的途径和方法。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数,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申请经同意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需要进行鉴定或者监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或者监测机构。接受委托的机构有权了解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信访人、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告知信访人、被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出席人员的身份、人数,宣布听证开始;
(二)记录员宣布听证信访事项、主持人和听证出席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信访人、被举报人就该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出示有关证据;
(四)经过处理、复查的信访案件,由原作出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机关的承办人说明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五)根据主持人安排专家等其他人员就有关技术问题和法律法规、政策作说明;
(六)信访人、被举报人进行协调沟通;
(七)信访人、被举报人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达成的决定、意见或承办的责任单位;
(九)听证笔录经信访人、被举报人、主持人、记录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十六条 在听证会上,主持人应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促使信访人、被举报人之间达成有关协议,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