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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订听证方案;

  (二)组织听证会;

  (三)指定记录员;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五)维护会场秩序,对违反会场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场;

  (六)协调信访人与被举报人达成相关协议;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信访人与被举报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条 信访人、被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

  (四)依法举证;

  (五)对证据进行质证;

  (六)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

  (七)遵守会场纪律。

  信访人、被举报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在听证举行的5日前书面提出,并同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由环保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九条 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信访人或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二)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信访人、被举报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但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一条 组织听证的环保部门应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参加听证会;确有困难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言。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信访人、被举报人及其他听证出席人员,并通过新闻媒介、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告。

  听证通知或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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