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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保护信访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信访事项)听证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重大、复杂、疑难等信访事项,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协商、评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和意见,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环保部门组织听证处理,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设立信访事项听证处理小组。信访事项听证处理小组由环保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法制处(科、室)。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重大、复杂、跨区域、群体访、重复访或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重要信访事项,作出是否举行听证处理的决定;

  (二)指定听证处理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

  (三)审定听证处理方案;

  (四)组织听证;

  (五)协调落实听证处理意见。

第二章 听证

  第五条 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信访事项,在举行听证前,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第六条 听证的信访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

  (二)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三)取得信访人的书面同意;

  (四)重大、复杂、跨区域或群体访、重复访、处理有争议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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