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普遍加强了对“工程”的领导,积极探索具有本省(市)特色的继续教育有效领导管理机制。如安徽、福建、江西、吉林、陕西、山东、浙江等省分别成立了以省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的“工程”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良好局面;北京市实施严格的学分制管理,充分利用北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力量,初步形成了开放的教师教育局面;福建、山东、北京、安徽、浙江、吉林、四川等省建立了以省继续教育中心为龙头的继续教育业务管理体系。北京、陕西、甘肃、江西等省还把教师培训与教师晋级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等。四川等省还建立了体现政府行为,融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激励督促机制为一体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2、努力增加投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11省(市)都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了对“工程”的经费投入。如北京市从1997-2002年共投入1.6亿元,各区县投入近1.3亿元,使中小学教师人均年继续教育经费从50元增加到200元;浙江省较好的落实了“三个一点”的经费保障机制,省、地、县骨干教师培训经费累计达到1.2亿元,其他培训、科研和设备投入达8000万元,省级财政还每年补助欠发达县继续教育专款1000万元;陕西省自1999年以来省政府和教育厅共划拨1200万元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福建省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培训经费应提高到2.5%,培训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2000-2002年省财政拨款7727万元;山东省已投入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专项经费2100万元,并决定在新课程师资培训中,每年划拨300余万元,用于省级培训者培训;甘肃省注重引进和利用各种国内外项目解决教师继续教育经费问题,自1999年以来项目经费投入1.2亿元。
3、普遍重视地方性继续教育法规建设,注意理顺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11省(市)根据我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重视加强地方性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据统计,上述11个省(市)自“工程”启动以来由省级部门颁发的有关继续教育的文件100多个,基本确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一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还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理顺继续教育的职责。如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签发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安徽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和人事部门联合下发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北京、浙江、江西、四川等省(市)也由有关部门共同发文,基本理顺了教师继续教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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